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附件: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
厦门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2024年7月4日
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首批)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
一、扶持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1.依法在我市从事影视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影视基地运营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2.在厦举办院线电影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
3.在厦拍摄且已向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被联合惩戒的。
3.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5.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二)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
(三)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
(四)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五)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
(六)支持创先争优,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七)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支持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
(八)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在市政府网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采用网上申报,受理通过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用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3.咨询电话: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0592-6102178/18150080035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0592-2893720
思明区:0592-2667395
湖里区:0592-5722797
集美区:0592-6100583
海沧区:0592-6892031
同安区:0592-7369572
翔安区:0592-7886636
申报系统技术服务联系电话:0592-5397711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高梦菁,联系电话:0592-6102178/18150080035。
2.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7月24日前提出受理建议,并分类报审。
五、审核流程
1.由市文旅局负责初审,2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送至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2.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进行复核,复核后通过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
六、资金监管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对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2.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企 业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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