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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12-27 16:16字号:

  2025年12月27日,伍斌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91号令,公布《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对城市安全运行、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气象预测基础设施直接决定预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覆盖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12月27日修订)进一步要求编制全市气象监测系统建设规划,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监测设施并汇交数据。随着气象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现有部分管理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气象探测设施布局缺乏统筹,存在重复建设现象;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兼容性差;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协同效应。

  二、目标任务

  制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数据共享机制,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推动气象探测数据共享与应用,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制定过程

  《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是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11月,起草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市司法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别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责任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修改后,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市司法局再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目前的《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1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规章草案。2025年12月×日,伍斌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数据的共享等有关活动。

  《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采取“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主要从部门职责、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探测数据共享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部门职责。《办法》明确构建政府主导、气象机构主管、其他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研究重大事项(第二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气象探测数据汇交与共享(第二条第二款);三是要求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条第三款),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办法》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主要环节:一是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标准统一原则,明确环境保护要求(第三条);二是要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四条);三是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七条);四是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标准的气象探测设施(第九条);五是对按照规划应当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第五条);六是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备案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提前一个月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办法》着力构建数据汇交、共享与应用体系:一是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气象探测数据应当按照汇交清单和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汇聚到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气象探测数据汇交清单和标准(第十三条);三是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气象探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编制共享与开放目录(第十四条);四是促进气象探测数据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应用与学术交流,创新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开发气象探测数据产品(第十五条)。

  此外,《办法》还对探索建立本市统一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其他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数据汇聚(第十三条第二款)等作出规定。

  六、注意事项

  气象探索设施建设和气象探测数据的汇交还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一)气象探测设施:具备气象要素(气温、降水、气压、风向、风速、湿度、能见度、日照、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大气电场等)探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包括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单雨量探测站、气象雷达(天气雷达、测风雷达、测雨雷达、气溶胶激光雷达等)、测风塔、大气成分观测站、地基遥感垂直探测设施、大气电场仪等。

  (二)气象探测数据: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原始记录,以及经质量控制的基础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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