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厦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构建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为厦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对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于2025年到期,其修订工作已纳入2025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修订工作旨在落实部委、省、市政府对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持续优化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障措施,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用地、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进展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指挥部征求意见,共收集17条意见,其中已采纳9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7条,未采纳意见与上位政策存在冲突,已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该文件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二)期限: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有主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原办法使用情况,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参考地下空间开发先进城市管理经验,修订以下内容:
(一)明确规划编制体系
1.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分层规划、复合利用要求,建立全市、片区、建设项目逐级传导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在市级专项规划层面,统筹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要求明确竖向分层划分和地下空间重点片区范围等内容,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第六条)。在片区专项规划层面,强调地上地下空间协同,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等要求,在编制相关片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重点片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2.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或者在地下空间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方案,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边界、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
3.明确规划条件确立依据。实施供地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根据市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核定规划条件(第十条)。
4.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正负面清单,除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外,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第十一条)。
5.强化与轨道的衔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应统筹考虑轨道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连通需求(第六条)。涉及轨道交通等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编制时同步开展交通一体化深化设计(第九条)。
6.强化信息化支撑。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规定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第四条)。
(二)健全用地管理体系
1.健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细化可以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如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通通道等(第十二条)。
2.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设项目利用红线外周边地下空间有关事项说明的函》(厦资源规划函〔2022〕182号)细化建设项目利用红线外周边地下空间有关事项。明确已批建设项目利用红线外周边地下空间的申请条件、供应方式、审批流程(第十三条),以及相应的转让和抵押权能(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3.优化经营性出让项目增加地下空间用途的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以及地下空间准入等要求的前提下,除建设停车场、人防工程外,可适当增设地下空间用途。其中,增设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同的用途时,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签订补充合同;增设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时,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划条件变更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签订补充合同。(第十四条)。
4.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第十六条)。
(三)优化建设管理要求
1.强化底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第十八条)。
2.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政府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九条)。
3.明确建设环节的连通要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明确先建、后建单位的时序协同,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建设用地红线内连通通道并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的衔接(第二十条)。
4.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的安全要求与建设监管规定。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项目施工阶段提出环境保护、防洪防潮、排涝、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四)优化使用管理要求
鼓励探索分层登记。落实《指导意见》对于分层登记的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三维地籍调查、登记工作(第二十四条)。
六、注意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陈 联系电话:285526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的通知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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