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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5-10-04 11:36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2025年8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1号)和《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生育支持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聚焦推进完善我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努力推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为助力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口支撑。

  三、工作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卫健委就《生育支持若干措施》三次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各区政府意见,挂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照政策性文件审查有关要求,履行了基层减负一致性自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吸收采纳合理性建议,并达成共识。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生育友好若干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生育友好若干措施》自 2025 年10 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生育支持若干措施》提出11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升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支持、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大住房、金融等支持、强化职工权益保障、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

  主要特点:

  (一)实施生育补贴等制度。落实福建省生育补贴制度实施 方案要求,指导各区做好政策衔接。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减轻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费用负担。

  (二)强化生育保险住房等措施。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 费用、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推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 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对高龄生 育和儿童就医医保结算实施倾斜。将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 殖相关的门诊术前检查等费用,及符合规定的多次试管助孕、分娩镇痛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和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三)加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支持。丰富普惠托育服务多元 供给渠道,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形成以托育综合服务中 心为枢纽,涵盖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点、家庭托育点以及爱邻护幼托育点等组成的“1+N” 服务网络。巩固示范项目成效,实施普惠托育机构租金减免,开展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托小班激励性入托奖补。深入推进托育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医育融合发展,加强托育安全保障,加大托育宣传力度。

  (四)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完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 服务。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35推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妈妈小屋”。鼓励开办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暑期托育班,做优职工子女暑托班品牌。落实逐步 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多孩家庭子女同校就读。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 导积极婚恋观、生育观和家庭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家庭奉献,倡导尊重生育、敬畏生命、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将人口理论、人口形势和生育政策等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授课内容,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

  六、注意事项

  本措施实施后,如具体条款遇有关政策修改,则适用修改后政策;遇有关政策废止,则条款不再适用,具体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本措施涉及的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 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健委,联系电话:0592-20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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