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育儿补贴等政策
落实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各区做好政策衔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减轻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
二、增强生育保险保障
持续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推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本市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高龄生育和儿童就医医保结算实施倾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优化生育全程服务
加强婚前优生优育惠民政策宣传教育,推行婚孕前保健门诊紧邻婚姻登记处就近就便设置,巩固婚育“一站式”综合服务,向计划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推出生育津贴“即申即享”和新生儿参保报销“秒批”服务。完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服务信息平台,打造“一表申请,一平台受理、一站服务”的多证联办模式。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一人一档”基础库,完善本市人口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科学利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及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加快早孕门诊建设,提供涵盖孕早期健康咨询、心理疏导、营养指导等全方位服务。鼓励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支持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和产前诊断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院开设中西医优生优育门诊,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到妇科、产科、产后康复等医疗服务。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不孕不育治疗补助。合理确定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将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相关的门诊术前检查等费用,及符合规定的多次试管助孕、分娩镇痛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青春健康教育融入有关学科课程教育内容,加强青少年和育龄人群性和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保护育龄人群生育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五、提升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力争到2030年,本市儿童友好医院的比例达到90%以上。深入推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发挥复旦儿科厦门医院区域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医联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并向岛外、乡村覆盖,提升基层儿科医疗水平。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每所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有2名具有儿童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生。加强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贫血、视力不良、肥胖、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听力障碍等疾病的防治。将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厦门市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免申即享”对象。支持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支持
将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将托育服务事项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丰富普惠托育服务多元供给渠道,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形成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涵盖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点、家庭托育点以及爱邻护幼托育点等组成的“1+N”服务网络。开展托育服务设施“十五五”规划,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合理布局。积极落实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到2026年,各区至少建成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成1所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支持盘活现有闲置房屋用于开设普惠托育机构。基层工会可使用工会经费支持本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托管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继续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对积极开展爱心托育服务且情况良好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到2028年每年每个区至少新增1家用人单位通过自办、联办、公办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社区托育服务,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探索“长者食堂+托育+学堂”融合运营模式,整合老年助餐、婴幼儿托育等服务,到2028年每年每个区至少构建1个“老幼共托”一站式场景。推广爱邻护幼托育服务,到2028年公益资源爱邻护幼服务点在社区(村)的覆盖率要达到10%。对爱邻护幼服务点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其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加大对农村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力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育服务支持措施。
巩固厦门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成效,实施普惠托育机构租金减免和乳儿班、托小班激励性入托奖补政策。深入推进托育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完善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动医育融合发展,开展医育结合专项支持,促进医疗机构与托育机构100%签约合作。探索实施托育机构健康副园长制,有关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到2028年前各区每年至少落实1个试点机构。加强托育安全保障,强化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托普惠托育机构、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母婴室、“向日葵亲子小屋”及基层宣传阵地,加大托育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区可建立托育宣传志愿者服务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计生协)
七、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充分挖掘和整合现有力量,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等活动。发挥医育结合优势和儿童早期发展基地作用,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智慧家长课堂,组建宣讲专家团队,传导科学、规范的养育照护知识。统筹协调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依托村(居)委会、计生协、妇联、健康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爱邻护幼亲子园、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积极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深化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指导服务和寒暑假儿童关爱服务。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结对帮扶、生活关爱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市计生协)
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建立市级为主统筹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布局结构,区级为主统筹优化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的分级统筹工作机制。合理增加人口集中流入地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打通区域内小学和初中校舍资源共享途径,加快补齐普通高中学位缺口。深化“优质学校跨岛”“名师出岛”战略行动。实施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推动新建学校建设或有条件的初中和小学整合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发展优质普惠学前教育,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双减”减负提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多孩家庭子女同校就读。推动高中特色多样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落实教育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九、加大住房、金融等支持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和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因人口增加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多子女申请家庭,可适当优先分配。指导银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母婴护理、托育服务等企业发放相关政策性优惠贷款。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适合孕妇、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综合保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
十、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假期待遇,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推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妈妈小屋”。鼓励开办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暑期托育班,做优职工子女暑托班品牌。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坚决查处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行为。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一、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家教家风建设,大力倡导积极婚恋观、生育观和家庭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家庭奉献,倡导尊重生育、敬畏生命、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持续开展婚恋活动,加强婚恋指导服务,打造青年交友服务品牌,倡导健康文明、节约适度的婚俗文化。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人口理论、人口形势和生育政策等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授课内容,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做好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支持鼓励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厦门故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市卫健委、发改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宣传解读和成效评估,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本措施由市卫健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