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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9-02 16:29字号: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近年来,国家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台《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系列政策措施,修订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二是固化本市特色做法。结合本市实施经验和困难群众合理需求,按照“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的原则,延续执行我市家庭收入认定等方面优于省政策规定的条款,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尺度,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

  (二)起草过程

  2020年8月,我市印发《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和《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上述两个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8月31日到期。今年我局牵头启动修订工作,起草了《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

  原《办法》实施过程中,对基层经办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反映的疑难问题,常态化开展“一事一议”及时解决,适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将成功经验转化为辐射全市的普惠政策。今年,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医保、教育、住建、就业、应急等部门,根据《意见》等国家、省、市政策,梳理本市现行政策规定和成熟经验做法,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做法,起草《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征求各单位、社会公众、专家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司法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查。8月1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

  二、目标任务

  本次拟印发的《救助办法》,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低收入人口。

  三、工作进展

  《救助办法》两次征求各区民政局和相关单位意见,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相关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充分采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要求,履行专家论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救助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两个文件共六十二条,修订过程中,对与省民政厅相关政策存在重复表述的监督管理、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部分条款予以删除,对各部门职责内容精简表述,对本市特色做法予以保留。修订后《救助办法》(送审稿)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低收入人口认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低收入人口服务保障和附则。

  (一)低收入人口分类与国家保持一致

  按照《意见》规定,将低收入人口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调整相关表述。

  (二)认定程序上落实“五级十五同”要求

  我市统一应用福建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严格遵循“同一事项、统一标准”原则,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统一、尺度一致、服务规范。因此删除与省厅重复的部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均按照省厅统一规范实施,落实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

  (三)调整关于收入认定的内容

  1.关于家庭收入的计算明确“家庭收入是指扣除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2.关于收入认定,明确在省民政厅规定基础上放宽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即“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30%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每月低保标准)。”“能够计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应该将其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上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上计算赡抚养费。”。

  3.关于免于计入收入的内容。一是各级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二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和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三是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四是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五是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六是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七是参加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八是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九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勤工俭学所得;十是低收入人口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十一是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十二是家庭因出售房屋获得的卖房款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拟用于购买、修建其普通居住用房或用于重病重残家庭成员治疗康复的,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十三是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规范收入扣除和救助标准上限

  把握“保基本”的职能定位,严防救助资金不合理使用。根据基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倾向,增加就业成本限定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每月低保标准(防止高收入人员进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当年累计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防止特困人员把康复医院当做“养老院”)。

  (五)强化服务保障

  增加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服务类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等内容,促进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推进救助帮扶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救助格局。

  六、注意事项

  《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重病患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患者。

  部分精神疾病确诊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患者。

  大额医疗费用患者指的是因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付金额,申请前6个月(农村居民按12个月,非农收入为主的按有利申请人原则可按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40%或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者。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春燕 ,联系电话:0592-28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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