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自2000年以来,我市形成了以《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参保依据由“市条例”逐步向《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过渡。鉴于省、市条例在参保身份、待遇标准等存在差异,需对“市条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稳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统筹工作。
三、工作进展
经梳理“省条例”和“市条例”差异,结合省级统筹要求,形成《关于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已完成意见征集及相关审查评估工作。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在厦门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政策调整
取消原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厦门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分类的做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省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为最大维护统筹前已参保的厦门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权益,对符合城镇职工参保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自省级统筹起统一将参保缴费方式调整为单位和个人都缴纳失业保险费;对符合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条件,且本人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其参保缴费方式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1.关于原厦门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取消原先按缴费时长给予法定最低工资85%、90%、95%标准的规定,按省规定的法定最低工资90%的标准发放。同时,对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
2.关于原厦门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对2023年1月1日省级统筹前参保缴费年限应享受的待遇,按“市条例”相应标准予以核定。对2023年1月1日(含)省级统筹后参保缴费年限应享受的待遇,根据参保缴费方式,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3.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有关待遇政策调整
“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领金期间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考虑省规定无此相关支出项目,因此暂停实施该条款。
六、注意事项
《调整通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一)什么是“省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2023年底前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
(二)什么是“原厦门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指2023年1月1日前,按“市条例”以单位、个人都缴费方式参保的失业人员。
(三)什么是“原厦门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指2023年1月1日前,按“市条例”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的失业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592-285325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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