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统筹方案”),做好本市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工作,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政策
本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省条例”和“省统筹方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暂停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有关参保人分类的规定。
对省级统筹前按“市条例”已参保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非城镇户口职工以及外来员工自省级统筹起均视为城镇职工,由税务部门统一按“省条例”将参保缴费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其中符合“省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条件,且本人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视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其参保缴费方式为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一)暂停执行“市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省条例”和“省统筹方案”规定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对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申请,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
(二)2023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原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按分段核定方式计发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1.对2023年1月1日前的累计缴费时间,按“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待遇标准予以核定。
2.对2023年1月1日(含)后的累计缴费时间,按“省条例”和“省统筹方案”规定的参保身份对应的待遇标准予以核定。
(三)暂停执行“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本通知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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