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3-135
文  号:厦府〔2023〕109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7-03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7-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06 17:11
字号: 分享: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使用海域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2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翔安区大嶝岛北部海域15.5262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1),用于建设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项目所在海域等级为三等,项目实施不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占用自然岸线。本项目桥梁工程用海类型为“路桥用海”,用海面积9.1958公顷,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用海期限40年;清淤工程用海类型为“航道用海”,用海面积6.3304公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期限6个月。

  二、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用海监管,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附件:1.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

  2.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宗海位置图及宗海界址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厦府〔2023〕109号.pdf
  • 附件1: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doc
  • 附件2:机场片区莲嶝大桥工程宗海界址图.docx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