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通告
关于申报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的通知
2025-07-22 17:30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按政策兑现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附件: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指南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2025年7月22日

  附件

  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

  申报指南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1.依法在我市从事影视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影视基地运营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2.在厦举办院线电影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

  3.在厦拍摄且已向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被联合惩戒的。

  3.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5.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企业发展。

  (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

  (四)支持影视作品创作。

  (五)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六)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

  (七)支持创先争优,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八)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支持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

  (九)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点击“i财政”,找到“厦企通”,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资金项目申报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23: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3.咨询电话: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0592-6106858/18150080035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0592-2893720

  思明区:0592-2667395

  湖里区:0592-5722797

  集美区:0592-6100583

  海沧区:0592-6892031

  同安区:0592-7369572

  翔安区:0592-7886636

  申报系统技术服务联系电话:0592-5397711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并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0592-6106858/18150080035。

  2.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8月29日前提出受理建议,并分类报审。

  五、审核流程

  (一)涉及影视企业营业收入奖励的,由各区委宣传部严格按照政策申报要求和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后,2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送至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其他条款由市文旅局初审后,7天内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二)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进行复核,复核后通过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

  六、资金监管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各申报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对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企业,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记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2.资金项目申报操作手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