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人口趋势性变化,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户籍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按规定全面放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条件,逐步放宽思明区、湖里区落户条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提供租房落户便利。全面设立街道或社区公共户口,为租户落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鼓励来厦创业就业
(三)提供更多实习见习岗位。每年统一发布见习岗位需求清单,完善全市统一的实习、见习和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加强校、地、企合作互动,积极发动工商联会员企业和所属商协会提供优质实习、见习岗位。定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科研机构以及大型民营企业等单位中征集优质实习岗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提供适当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四)给予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给予新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生每人1万元。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对专业与研究方向符合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等6个产业方向的,奖补标准上浮30%。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每人6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
(五)扩大政策性岗位招录。每年度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原则上不低于公开招聘岗位总数的60%。市属国有企业连续3年招聘在厦高校毕业生数量保持每年递增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市委编办)
(六)提供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本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厦创业的,每年公开评选40个市级优秀项目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资助项目,省、市资助政策可叠加享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鼓励青年人才创业。统筹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鼓励为青年创业入驻团队提供2年免租或租金优惠等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八)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新创业。支持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符合一定条件且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再给予30万元的追加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落地创业,给予同等资金扶持。具体资助条件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强化毕业生就业住房保障。首次在厦就业(创业)、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在就业(创业)一年内提出保障资格申请的,可享受“五年五折”租房优惠:思明区、湖里区每人每年800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人每年6000元,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年5000元。统筹入住率低峰期的空闲房源,允许以高校、企业作为申请主体,为实习、见习人员提供免费居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加快重点领域人才集聚
(十)引进优秀青年人才。深入实施“青鹭英才优培行动”,进一步扩大优培生招录规模,在现有每年60个名额的基础上,新增单列不少于20个录取名额,专门支持企业面向全球知名高校引进优秀青年博士、博士后,引进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直接认定本市高层次C类人才享受各类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十一)创新人才保障方式。研究制定“人才周转池”政策,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等6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全职、全时聘用人数的一定比例提供保障,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编办,市科技局、人社局)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省部属高校新引进的理工科人才,引进时符合本市高层次B类及以上人才条件,且专业与研究方向符合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等6个产业方向,给予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十三)强化技能人才就业住房保障。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标准,首次来厦就业(创业)、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毕业生,在就业(创业)一年内提出保障资格申请的,可享受“五年五折”租房补贴,同时将毕业3年内来厦求职、见习和实习的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纳入大学生求职“一张床”政策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四)广泛吸纳技能人才。对每年向本市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达1000人以上的职业院校和输送应届毕业生达3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按输送技能人才的学历给予300元-500元/人的就业奖补,用于支持学校举办招聘会、开展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
(十五)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劳动模范来厦就业创业并落户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人才补贴;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可简化程序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符的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六)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最高700万元补贴,对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将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厦门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上浮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降低留厦生活成本
(十七)落实育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省育儿补贴有关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十八)落实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十九)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深挖潜在社区公共资源,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推动公益资源爱邻护幼托育点建设,利用普惠托育机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场所、村(居)集体用房等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公益体验。优化长者食堂功能,探索“长者食堂+托育+学堂”融合运营模式,整合老年助餐、婴幼儿托育等服务,构建“老幼共托”一站式场景。改造提升一批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整体转为托育机构,或者重新审批办学规模,将剩余用地独立开设托育机构。持续推进普惠托育项目建设,2025年新增2000个以上普惠性托位。(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
(二十)创新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产业园区,按规定利用自有闲置场所建设爱心托育服务设施,或通过购买周边普惠托育服务满足员工的托育需求。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的有关支出,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资源规划局,市总工会)
(二十一)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支持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个人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平台上有1个月以上从业服务记录,且在本市居住登记满1个月的,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劳动合同及社保条件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二)租购并举提供房源支持。2025年底前,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600套(间)以上,新推出销售类保障性住房5000套(间)以上,公共租赁住房1万套(间)以上,到2030年新增筹集推出各类保障性住房3.5万套(间)以上。经各区确认确无安置需求的剩余安置型商品房,可按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来厦就业创业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
(二十三)强化随迁子女就学保障。加快学位建设,到2030年推动建成学校项目100个、新增学位10万个。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学位统筹调配,在同安区、翔安区试点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全市随迁子女就读,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根据需要细化措施执行,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群众,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除有明确规定可以重复享受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执行。
本措施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的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