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社会民生、清洁能源等领域建设与运营,滚动生成向民间资本推介投资项目清单。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老旧片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基础设施运营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等方式与国有企业协同合作,探索在科技创新、组团出海等方面开展项目共建。
(二)持续优化完善政府采购体系。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探索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按国家有关规定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5%-6%。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参与全市闲置商业资产、房产、商用店面盘活整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本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工业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经批准增容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四)进一步清理整治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健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打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招标文件审查系统间数据通道,用好招标文件智能审查系统,不得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历史业绩、资质等要求。
二、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五)进一步压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企业,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支持范围,简化申报流程,提供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融资支持,对首贷续贷子基金支持的首贷贷款、科技创新子基金支持的贷款予以年化1%的贷款贴息,并按规定暂免征收增信服务费。帮扶纾困受外部环境影响严重的民营企业,由供应链协作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年利率2%的融资支持。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发债,鼓励本市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推动成为符合交易所备案的“合约核心交易商”,为具备发债条件的民营企业配套发行合约类信用保护工具,强化债券融资支持。支持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三四板对接“绿色通道”机制实现新三板挂牌。建立健全容错免责、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率先将国有资本和政府投资基金培育为“耐心资本”,为具有战略性、创新性、高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赋能。
(七)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增信体系。提升“信易贷”平台服务能力和“信用+金融”实验室能级,完善企业信用画像,实现“信易贷”平台撮合中小企业融资每年新增至少30亿元。推动产业链整体授信,缓解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深化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扩围厦门市质量信誉白名单,提供“鹭质贷”等特色服务。扩展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报告“两书同达”实施范围,提升信用修复知晓率。
(八)强化民营企业融资保障支持。加大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资金流信用信息深度应用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用好民营企业贷款“首压首抽”监测机制,开展“抽贷压贷”联合会诊,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续贷、压贷和抽贷等难题;通过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对正常经营民营企业走访全覆盖,推动信贷资金直达基层。用好企业信贷周转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因经营发展需要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用于归还贷款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
三、着力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九)支持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研发、产学研等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等各类市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十)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依法依规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新建和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项目给予一定固投补助,最高不超过10%,并享受技术创新基金融资支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用于本市增资扩产的部分,按其综合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试点,推进民营企业生产过程数字化、产品生命周期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决策智能化等高价值、高带动性场景的数字化转型。
(十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统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及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各类科技创新资源,全面加强科技和产业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设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对民营企业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转化成效给予适当奖励。依法依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强化场景驱动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以及新技术催生的新场景应用,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等领域高端制造产品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应用场景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育人才。“双百计划”特聘岗位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自主面向海内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民营企业岗位比例不低于70%,按规定给予引进人才100万元补助支持。扩大民营企业优培生规模,新增单列不少于15个录取名额专门支持民营企业引才。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双跨双聘”联合引进高端人才,同时享受高校和企业人才政策,高校院所将人才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编制或总量不足的可申请人才“编制池”支持。探索放宽人才职称申报限制,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按照本省职称规定,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扩大职称试点改革的专业范围,将电子工程、材料工程、低空经济等纳入职称试点改革的专业范围,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试点技能等级认定“预备案”,条件成熟后支持企业向省里申请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民营企业依法纳入保障性商品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支持范围。
(十三)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心,健全数据资产评估和数据定价机制,打造数据交易市场和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生态,制定民营行业数据商培育扶持政策,培育发展行业数据商。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定发布市级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建设清单和需求清单,推动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物流、智慧医疗、智慧文旅等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建设,打造数字应用场景。加快落实市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挖掘培育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业务扩展方向和合作契机。
四、加力实施稳外贸扩内需行动
(十四)服务民营企业应对外贸市场变化。开展“拓订单、促生产”行动,助力企业稳出口、扩市场。推动船公司优化运力分配,恢复并加密本市至北美航线,为外贸民营企业加大舱位供给并提供全程供应链服务。加强民营企业技贸信息预警服务,跟踪分析进出口重点国家的技贸措施,每季度征集特别贸易关注议题,通过“厦门技贸措施信息网”及时发布预警。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聚焦产业链供应链、跨境电商、中间品、专精特新等领域,优选信用状况良好民营企业充实重点培育梯队,支持条件成熟民营企业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帮助民营企业对接国际跨境电商平台,加强民营企业产品国际市场宣传推广。鼓励民营企业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参加经贸展会,开展海外投资布局,为民营企业与新兴市场客户搭建投资、贸易、交流、合作平台。用好投洽会、广交会、进博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平台,促进双向投资贸易合作。
(十六)促进民营企业出口转内销。动态梳理出口转内销民营企业及相关产品名单,对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等的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便利办理流程,专人服务办理。推动内外贸标准衔接,提供内外贸标准差异比对服务,协助调整生产标准,发挥检验检测认证作用,为企业申请“同线同标同质”认证提供便利服务。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惠及更多出口转内销产品。对接国内大型电商平台,为有意向转内销的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支持,推动民营企业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模式,打开内销市场。引导商超平台、优质外贸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外贸优品进机关、进社区等活动,设立外贸优品专区。支持在厦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保险业务,对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保费支持。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引领消费新趋势。支持企业申报“中国消费名品名单”,对成功上榜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培育民营企业发展邮轮游艇、房车露营、银发经济、智慧文旅等新兴消费业态,鼓励“老字号”品牌创新商业模式,拓宽新消费场景。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厦开设首店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五、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十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推进全链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厦门分中心为依托,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为民营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公益服务,提升海外维权援助服务质量。
(十九)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围绕民营企业关注的网络乱象,开展涉企网上敏感信息巡查监测、通报预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机制,归口接收审核异地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请求。加强涉企刑事案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置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采购合同付款违规内容清理行动。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力度,将国有企业清偿欠款情况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推动各行业领域制定“无感监测”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开展分类双随机检查,减少监管频次,提升检查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依托“闽执法”平台推行“扫码入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未经扫码登记不得入企检查,检查必亮码,持续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市发改委结合职能分工细化任务清单,各有关单位强化协同配合,推动措施加快落实见效。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规定,延续至政策兑现完毕。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前参照本措施执行。措施实施后,如具体条款遇有关政策修改,则适用修改后政策;遇有关政策废止,则条款不再适用,具体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