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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5-016
文  号:厦府办规〔2025〕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5-05-27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政府投资基金赋能产业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用政府投资基金
赋能产业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30 17:23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运用政府投资基金赋能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运用政府投资基金

  赋能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强力推进产业项目攻坚行动,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培育耐心大胆资本,赋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支持建设“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投向前瞻布局

  (一)加力投资“好赛道”。升级规模50亿元的产业链创新基金,聚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赛道,市场化遴选3-5家“深耕产业、资源丰富、专业性强”的投资机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开展产业链链式直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根据合作基金的产业培育效果、项目服务质量、项目落地情况等综合贡献开展绩效“赛马”,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滚动出资和实施激励的核心依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强化投资“好技术”。用好规模50亿元的科创风投基金,其中直投种子初创期企业规模占比不低于30%,并给予更灵活支持政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上限放宽至70%,参股基金存续期上限放宽至12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授权其管理机构快速决策。强化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联动,对同一项目接续投资:科创风投基金按照约定方式退出时,可按规定免予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对接续投资的基金,给予简化程序、绩效加分等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积极投资“好资产”。新设规模50亿元的并购基金,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优质项目或上市,对单个专项投资平台出资比例最高为50%,可采取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参与并购,并探索开展基石投资和战略配售。在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消费健康等领域,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最高按50%的比例出资,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市委金融办)

  二、健全项目服务体系

  (四)建立投资项目快速筛选机制。落实推荐单位主体责任,推荐项目时同步从技术、市场、团队、盈利、落地可能性等维度开展前置研判,明确评估意见。完善项目快筛体系,依托智能化系统对推荐项目开展常态化评估,符合要求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原则上自尽职调查开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产业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重大片区指挥部)

  (五)打造“融天厦”平台支持产融对接。支持“找项目”,挖掘基金投资项目资源,向市区部门和合作基金动态推送。对项目推送质效排名靠前的合作基金,经评估后,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对此类基金的后续出资比例最高上浮30%,上浮后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70%。支持“找融资”,搭建企业融资和项目路演平台,提供全周期全品类融资服务,构建“自主选择+主动撮合”的资金供应链超市。支持“找智库”,依托基金专家智库,为遴选产业赛道、研判项目等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等资讯赋能。(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产业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重大片区指挥部)

  (六)运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协同保障。动态优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形成规模超1500亿元的“投、补、贷、保”支持体系,强化协同支持。技术创新基金可按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参投金额,不低于1:1给予融资额度支持,融资成本最高2%/年;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还可提供最高3000万元的贷款增信。强化并购基金“投贷联动”支持,可按并购贷款金额给予最高1%/年并购贷款贴息,期限最长5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亿元。落实“投保联动”,统筹运用“厦研保”、贸易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工具助企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七)分产业链建立保障项目落地要素资源库。编制空间载体清单,梳理产业地块、园区楼宇、政策性房源,为项目落地快速匹配空间。编制企业联盟清单,汇聚本地产业上下游企业,帮助项目融入产业生态。编制应用场景清单,明确审批单位、条件、流程等,为企业提供更多场景。提升基金设立的便利化程度,优化“照前会商”工作机制,由市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责任部门:各产业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招商办,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市委金融办,厦门证监局)

  三、提高投资运作效率

  (八)规范基金分级决策和出资管理。健全市级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对单笔金额超5亿元的投资,新设、改组或撤销市级产业投资基金等事项,由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规范区级基金设立程序,各区在新设或参投基金前需充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产业禀赋、项目储备等情况,报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审批或备案。加强政府出资预算管理,出资主要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同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其中,政府注资国有企业设立基金的,相关资金应专项用于基金出资,并按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区级推荐市级基金参投的项目原则上按财政受益比例出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市、区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新增设立基金。加强存量基金投资效果跟踪评估,对投资领域交叉重合、政策效应不明显、募资或投资进展缓慢的参股基金,可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采取整合重组、优化投向、提前退出等方式提升效能。(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完善母基金管理机构激励机制。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将服务产业攻坚、实施战略性投资、开展专业化尽调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权重提高到50%以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可根据其引育项目、投资项目在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分档给予综合绩效考核奖励。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按一定比例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探索超额收益分配、募投奖励、员工跟投等市场化激励方式,市场化激励超出当年企业工资总额的部分,可按规定滚动纳入下一年度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一)优化参股基金激励机制。优化参股基金投资厦门企业的综合经济贡献计算口径,其中:工业企业按累计的新增固投、新增税收、新增工业增加值、新增研发投入等计算;非工业企业按累计的新增股权投资额、新增税收、新增利润、新增研发投入等计算。如上述企业为境内上市主体或被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双倍计算综合经济贡献。根据综合经济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合作主体超额收益奖励,最高可达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超额收益的100%。引导参股基金提高质效,根据各参股基金在厦门的就业人员薪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新增投资企业金额,加总计算综合投资效益,原则上给予6-8%的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四、健全绩效风控体系

  (十二)建立投资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构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制定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对符合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遵守管理规定、完整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职且未谋取私利的情形,基金产生投资亏损时可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置最高30%的容亏率(按实际投资损失占累计投资规模计算),其中创业投资类基金可放宽至最高50%,符合尽职免责情形且在容亏率内的亏损,可按规定在国企考核中剔除或履行核准程序后核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

  (十三)完善基金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规范财务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和财经纪律约束。母基金管理机构要强化内控管理,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子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督,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之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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