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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4-023
文  号:厦府办〔2024〕3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4-08-0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11:09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印发的《厦门市抗旱应急工作预案》(厦府办〔2006〕19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抗旱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2024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自然地理及水资源概况

  2.1  自然地理特征

  2.2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2.3  旱灾概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防指组织机构

  3.2  市防指职责

  3.3  市防汛办职责

  3.4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3.5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3.6  其他抗旱工作机构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预防预警支撑

  4.4  预警响应衔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轻度干旱: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5.3  中度干旱: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5.4  严重干旱: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5.5  特大干旱: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5.6  应急结束

  6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供电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与等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市为沿海城市,但水资源匮乏。2024年全市常住人口532.7万,城镇化率约91%,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紧缺矛盾突出,气象干旱时有发生,对保障居民生活、企业生产及农业用水带来严峻挑战。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增强我市抗旱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全市生活生产基本供水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科学、实用和依法抗旱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自然地理及水资源概况

  2.1 自然地理特征

  厦门位于东经117°52′-118°26′,北纬24°23′-24°54′,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九龙江出海处,与漳州、泉州两市接壤,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温和多雨,年平均气温21℃,平均降雨量1300毫米,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全年降雨量81%分布在3~9月(春雨季、雨季、台风季),10~次年2月(秋冬季)仅为19%,每年平均有3~4个台风影响或袭击厦门。

  厦门小(Ⅱ)型以上水库85座,总库容2.94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6座,小(Ⅰ)型水库20座,小(Ⅱ)型水库59座。主要河流有同安区的东西溪、官浔溪,翔安区的九溪和集美区的后溪,流域面积分别为494平方公里、58平方公里、101平方公里、209平方公里,均属于山区短小河流,发源于境内,流域面积小,流程短,坡度大。

  2.2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厦门属全国重要缺水城市,水资源十分缺乏,城市供水约60%依靠九龙江北溪引水,其中厦门岛内、集美区、海沧区供水主要依靠九龙江北溪引水,同安区、翔安区供水主要依靠汀溪水库。至2023年底,全市共建有12座自来水厂,日供水能力可达173万吨,工农业和生活用水基本得到满足。

  厦门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2.3亿立方米,按2023年常住人口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31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1%。由于我市河流集水面积小、水系分散、源短流急、水量集中在汛期,占全市总面积40%的地区,降雨后形成地表径流直接流入大海,开发利用难度大,目前我市当地水资源年均开发利用量仅为3.5~3.8亿立方米,约占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6.5%。

  2.3 旱灾概况

  厦门淡水资源少,台风、暴雨多发,面临洪涝和干旱双重威胁。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3年,我市平均每两年多发生一次干旱,一般为夏旱和夏秋旱,有时发生秋冬或春夏秋冬连旱。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抗旱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统一组织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3.1  市防指组织机构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市领导担任。主持全市抗旱救灾工作;主持市防指年度抗旱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第一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抗旱救灾工作。

  (3)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主要领导及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组织抗旱救灾工作。

  (4)市防指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海洋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厦门海事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火车站、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水文局、市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厦门海警局、港务控股集团、翔业集团、路桥集团、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广电集团、厦门轮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2  市防指职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市抗旱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市级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抗旱检查,督促抗旱责任落实,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组织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3.3 市防汛办职责

  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适时对外发布;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为市防指提供决策参考;及时下达市防指的调度命令,对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抗旱救灾期间全市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4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3.4.1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抗旱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抗旱的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抗旱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抗旱救灾信息。

  3.4.2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抗旱不良网络信息监测,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加强正面宣传与网上舆论引导。

  3.4.3  市发改委:做好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旱抗旱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4.4  市工信局: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做好抗旱工作;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

  3.4.5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查处水事纠纷,严厉打击偷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行为。

  3.4.6  市财政局:筹措市级抗旱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市防汛办向上级争取抗旱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3.4.7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抗旱救灾用地保障工作。

  3.4.8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因干旱引起的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环境污染问题。

  3.4.9  市住建局:负责行业节水工作,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必要时限制或暂停洗沙等高耗用水。

  3.4.10  市交通局:负责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运输道路畅通;紧急抗旱期间,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抗旱救灾任务。

  3.4.11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组织、指导旱情及水库蓄水、河流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抗旱运行,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应急水资源统筹调度;部署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的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做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

  3.4.12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灾民医疗救助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灾区饮用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群众开展水质消毒,确保饮用水安全。

  3.4.13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抗旱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干旱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牵头协调全市抗旱装备物资及生活类物资的调配工作。

  3.4.14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抗旱工作。

  3.4.15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编制城市抗旱应急供水计划,指导督促供水企业做好供水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负责组织园林绿化抗旱,指导减少或暂停绿化、道路冲洗等高耗用水。

  3.4.16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做好抗旱救灾用电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度应急电源,解决抗旱救灾电力需求。

  3.4.17  市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对干旱未来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市防指、提供给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抗旱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4.18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观测工作,监测河道水量,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情、雨情、蒸发和有关水文信息资料,做好旱情水文资料整编分析工作。

  3.4.19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抗旱救灾公益短信的发布。

  3.4.20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旱救灾行动。

  3.4.21  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抗旱救灾行动。

  3.4.22  市政集团:加强水厂及管网建设,做好所管辖的供水设备设施、水利工程应急抢修,保障供水正常;制定气象干旱情况下快速有效节水应急执行方案及配套流程,加强水质监测,落实水源调度。

  3.4.23  广电集团:组织所属广播、电视、新媒体做好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抗旱救灾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做好抗旱救灾宣传报道视频资料的保存工作。

  3.4.24  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根据市防指要求,参加抗旱救灾行动、遂行应急工程建设。

  3.4.25  其它成员单位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各部门职责以及市防指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3.5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基层抗旱组织建设,镇(街道)、村(社区)应按照工作需要,明确相应抗旱工作机构和人员。

  3.6  其他抗旱工作机构

  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设立抗旱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

  各抗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要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明确其成员。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情况,加强气象干旱预警;水文、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河流、水库、农作物、饮水供应等情况,加强水利干旱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市、区防指应建立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成员单位、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当预报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4.1.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气象、水文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河流等情况;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水库蓄水情况,收集边远山区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市政园林部门负责收集城区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指。

  (2)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抗旱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抗旱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各级防指应加强预案管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救灾物资。各级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抗旱救灾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抗旱救灾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保障通信畅通,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抗旱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桌面推演等演练,完善抗旱应急预案、方案。

  (8)检查。各级防指适时组织检查抗旱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队伍物资准备等工作开展情况,未雨绸缪做好防旱抗旱准备。

  4.2.2 干旱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边远山区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市政园林部门要加强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干旱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各级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辖区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3  预防预警支撑

  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4 预警响应衔接

  4.4.1 各级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及时向本级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4.4.2 各级防指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防御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干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2  市防汛办根据旱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领导批准。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批准;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办审核后,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批准。

  5.2  轻度干旱: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经综合研判,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干旱发展趋势。

  (2)应急、农业农村(水利)、气象部门副总指挥:了解干旱发展趋势,掌握全市供水情况。

  (3)市防汛办:密切跟踪干旱发展趋势,了解掌握水库蓄水情况;召集气象等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干旱发展趋势,研究抗旱对策,作出工作部署。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组织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抗旱工作,视情协调跨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气象、农业农村(水利)、工信、市政园林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报同级防指。

  (3)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旱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4)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5)受旱区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5.3  中度干旱: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经综合研判,旱情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干旱进一步发展趋势。

  (2)应急、农业农村(水利)、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密切关注干旱发展趋势,掌握全市水库蓄水、供水情况。

  (3)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分析干旱形势,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措施;对有关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视情协调跨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农业农村(水利)、水文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河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含地下水源)。

  (4)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加强河流、水库供水水源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5)市政园林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供水受影响情况,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6)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受旱区防指要按照市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5.4  严重干旱: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经综合研判,旱情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密切关注干旱发展趋势,了解掌握全市供水、用水和水库蓄水等情况。

  (2)第一副总指挥:全面了解掌握抗旱工作情况和旱情发展趋势,主持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分析形势,部署抗旱措施。

  (3)副总指挥:协助第一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各项工作。

  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组织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协调跨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市防指组织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加强供水形势分析,研究安排应急供水项目建设。

  (3)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

  (4)农业农村(水利)、水文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河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加强水资源调度(含地下水源),保障水资源供应。

  (5)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6)市政园林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研究限制城市高耗水行业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7)财政部门筹措资金;会同市防汛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向国家防总、财政部、水利部、省防指、财政厅、水利厅申请抗旱救灾经费;及时下拨抗旱救灾经费,指导、督促受灾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

  (8)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和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度,保障抗旱用电。

  (10)卫健部门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受旱地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加强对灾区饮用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群众开展水质消毒,确保饮用水安全。

  (11)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12)受旱区防指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抗旱工作。

  5.5  特大干旱: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做好抗旱工作。

  (2)总指挥:全面了解掌握全市抗旱工作情况,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旱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抗旱各项应急措施;视情向受灾严重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抗旱工作。

  (3)第一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抗旱各项工作。

  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水资源调度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要求各区、各部门立即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区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

  (3)农业农村(水利)、水文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河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

  (4)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加强水资源(含地下水源)供应,强化应急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5)市政园林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限制城市高耗水行业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必要时限制生产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6)电力部门保障抗旱用电。

  (7)卫健部门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8)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及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调理处理。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各媒体宣传节水技能知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

  (10)受旱区防指每日向市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组织发动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11)必要时,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并做好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5.6  应急结束

  当旱区出现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市防指宣布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各区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6.1 救灾救济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的救灾救济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可向省政府或其他地市政府请求支援。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安排灾害期间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6.2 灾后恢复

  轻度或中度干旱灾害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灾害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1)各级防指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对抗旱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2)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指导组织恢复水库、河渠、供水干线、水厂等功能和生产,对水利工程进行排查、检测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3)气象、资源规划、应急等部门负责加强灾后气象、地质、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防止次生或其它灾害突发造成灾区二次受灾。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它应急措施。

  5.6.3 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公司应按照厦门市相关保险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理赔。

  5.6.4 调查评估及总结

  发生干旱灾害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区防指要组织对干旱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提升措施、防旱工程规划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市防指。

  市防汛办在每次旱灾结束后,组织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政园林局等成员单位及时深入旱区调查分析,认真总结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内容包括旱灾成因、旱灾损失、抗旱措施、抗旱效益、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6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动态,涉及重大灾情等敏感信息,经各区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市防指核定后统一发布,各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旱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信号盲区架设临时通讯线路,保障现场决策指挥需要。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和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组成抢险突击力量,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和市市政园林局等单位健全抗旱救灾专业队伍,根据市防指的统一调度,实施抗旱救灾任务。

  7.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应急抗旱的供电保障。

  7.4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物资器材运送。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旱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6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水利)和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抗旱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抗旱救灾物资,加强管理。

  7.7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救灾和遭受旱灾地区应急项目建设等。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汛办要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抗旱信息系统,市应急局要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充分汇聚、集成有关单位气象信息、水情信息、旱情信息等,为市防指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8  附则

  8.1  宣传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节水意识。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并报省防指备案。本预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岛外各区和各有关成员单位(本预案中明确了抗旱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本单位的抗旱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旱情综合指标与等级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与等级

  参照国家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结合厦门实际,选用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连续无雨日数4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1.轻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一定影响,连续无雨日数超过30天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Q(偏枯年份P=75%):48.7方/秒<Q≤59.2方/秒;

  (2)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不足1800万吨;

  (3)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不足5400万吨。

  2.中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较大影响,连续无雨日数超过45天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Q(枯水年份P=90%):43.7方/秒<Q≤48.7方/秒;

  (2)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不足1200万吨;

  (3)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不足3600万吨。

  3.严重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畜饮水出现严重困难,连续无雨日数超过60天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Q(枯水年份P=95%):40.4方/秒<Q≤43.7方/秒;

  (2)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不足900万吨;

  (3)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不足2700万吨。

  4.特大干旱。旱情可能对农业、工业、渔业、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影响,人畜饮水出现危机时,连续无雨日数超过75天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Q(特枯年份P=97%):Q≤40.4方/秒;

  (2)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不足600万吨;

  (3)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不足1800万吨。

  5.名词术语解释。

  (1)北溪闸址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是指在北引闸址处实测最小月平均来水流量;

  (2)汀溪水库群可供水量是指汀溪水库、溪东水库和竹坝水库3座水库总可供水量;

  (3)原水公司水库可供水量是指上存水库、石兜水库、莲花水库和坂头水库4座水库总可供水量;

  (4)连续无雨日数是指我市面平均降水量<3mm的连续天数。

附件:

  • 厦府办〔2024〕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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