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我局完成《管理办法》起草,并征求各区、相关部门和省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共17个单位的意见。期间,共收到17个单位的反馈,其中省排污权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安区财政局等4个单位共反馈了7条意见,6条采纳1条未采纳,其它13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2023年6月8日至7月8日,我局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表(含专家意见)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意见反馈单位 | 意见采纳情况 | 采纳结果 | 理由 |
1 |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海沧区台商投资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福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福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 | 修改为: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 | 1.按批复名称的表述。2.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不在福建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理序列。厦门翔安工业园区已经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 | 市商务局 | 部分采纳 |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海沧区台商投资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福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 |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闽政文〔2023〕37号),“厦门海洋高新区设立后,厦门翔安工业园区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故删除原文件中“福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 2、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在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有关文件的通知(闽政〔1989〕95号)等文件内容,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属国家级工业园区,故保留原文件相关内容。 |
2 |
1、建议贵局结合现行厦门市符合条件工业园区,摸底核定初始排污权,作为后续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分配依据。 2、鉴于,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等均由市区按体制承担,建议市级进一步理顺排污权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区级收益权分配。同时,园区排污水权收益可作为区级园区整体提升改造收益来源,有利于区级在园区提升管理、债券方案包装等工作推进。 |
同安区财政局 | 采纳 | ||||
3 |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价格监管职能是组织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采纳 | ||
4 |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省排污权中心 | 采纳 |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 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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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六条……工业排污单位交 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于建设项目未建、停建等不再使用的,可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通过市场出让,出让价格高于原价的部分收归国库;属于政府储备协议出让的,由政府原价回购。 |
第十六条……工业排污单位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于建设项目未建、停建等不再使用的,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可通过市场出让,出让价格高于原价的部分收归国库;属于政府储备协议出让的,可由政府原价回购或通过市场出让。 | 不能直接用于其他建设项目,还是要通过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函允许其再卖, | 省排污权中心 | 部分采纳 |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工业排污单位项目建设使用排污权指标结余的,应在该项目投产或拟投产,进行排污权核定时提交排污权结余指标使用申请。 | 允许企业结余的排污权指标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可减少企业的交易手续和时间 |
6 | 第二十条……(三)储备排污权来源于火电、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建筑陶瓷等实行行业总量控制的,按照该行业排污权交易原则进行出让; | 第二十条……(三)储备排污权来源于火电实行行业总量控制的,按照该行业排污权交易原则进行出让; | 省排污权中心 | 采纳 | 第二十条……(三)储备排污权来源于火电行业的,按照该行业排污权交易原则进行出让。 | ||
7 | 第十一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因排放标准变更、排污权出让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变更排污许可证登载事项。 | 明确工业排污单位重新核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变更排污许可证登载事项的时间要求 | 董战峰 | 采纳 | 第十一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到期、或因排放标准变更、排污权出让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到期或变化前的30日内重新核定和确认,变更排污许可证登载事项。 | ||
8 |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确权的凭证、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申请确认初始排污权,并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排污权的种类、数量、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核定分配取得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计算,交易取得的有效期自排污之日起计算。 |
明确规定或说明“排污之日”的标准 |
考虑设置“交易取得”至“排污之日”之 间的时间限定等其他要求。保证排污权的流通性,预防恶意累积和炒作排污权的行为。 |
田欣 | 采纳 | 实施细则第六条 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交易取得的有效期自排污之日起计算。现有项目的排污日期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竣工验收报告明确的投产日期、验收监测日期、竣工验收报告日期、竣工验收完成日期;拟投产项目的排污日期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拟投产说明确定。 | |
9 | 第十一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因排放标准变更、排污权出让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变更排污许可证登载事项。 | 从“变化”发生到“重新核定”并“申请确认”需要设置时间限制。 | 田欣 | 采纳 | 第十一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到期、或因排放标准变更、排污权出让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到期或变化前的30日内重新核定和确认,变更排污许可证登载事项。 | ||
10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等减排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可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后通过市场出让或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为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 工业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因搬迁、关闭不再使用,或因改(扩)建、提标改造(含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多出的,在补足5年初始有偿使用费后,可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通过市场出让;属于政府储备协议出让的,由政府原价回购。 工业排污单位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于建设项目未建、停建等不再使用的,可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通过市场出让,出让价格高于原价的部分收归国库;属于政府储备协议出让的,由政府原价回购。 |
需要对单位内部排污权的转用进行限制或说明,防止本条目被滥用或炒作。 | 赵谞恺 | 采纳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等减排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可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后通过市场出让。 工业排污单位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因项目搬迁、关闭不再使用,因改(扩)建、提标改造多出,或因工业废水排入的集中式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多出的,可在补足5年初始有偿使用费后通过市场出让; 细则第十三条 工业排污单位项目建设使用排污权指标结余的,应在该项目投产或拟投产,进行排污权核定时提交排污权结余指标使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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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七条 排污权储备,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原价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储备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以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卖方挂牌等方式,将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
属定义性表述,较为合理。考虑到主体的一致性,建议将“排污权储备,是指 排污权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修改为“是指政府委托排污权储备机构……” |
赵谞恺 | 采纳 | 第十七条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委托排污权储备机构,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原价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 ||
12 | 第二十二条…… 符合优惠政策的项目,因储备排污权不足等通过排污权市场购买的,市财政局参照上述优惠标准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予以补助。 | 表述较为符合相关规定。但“符合优惠政策的项目,因储备排污权不足等通过排污权市场购买的,市财政局参照上述优惠标准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予以补助。”这一表述应进一步明晰,避免与财税[2015]61号文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冲突。 | 赵谞恺 | 采纳 | 删除该条款。目前储备排污权可以满足重点保障项目需求,下阶段考虑开展有偿收储增加政府储备。 | ||
13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确认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在排污之前通过交易取得所需排放总量指标。 | 建议参照浙江省,将修订后的第14条改为: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管理类别,且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削减替代制度,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新增排污权总量监管。以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应与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 | 庄世坚 | 采纳 | 第十五条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新增总量倍量交易(替代),第二十五条明确排污权使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排污权事后监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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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储备排污权采用协议出让、公开竞价、卖方挂牌等方式出让。 (一)对于集中供热(气)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对于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的80%执行; (二)对于小微排放项目和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三)根据储备情况,适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四)结合管理需求,适时采用卖方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根据项目保障要求确定。 符合优惠政策的项目,因储备排污权不足等通过排污权市场购买的,市财政局参照上述优惠标准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予以补助。 |
《办法》修订后第二十二条需要进一步总结如何在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内,激活二级市场的自由买卖与定价。 | 庄世坚 | 未采纳 | 福建省内排污权可异地交易,区域污染物控制总量与二级市场的买卖与定价受制于省级排污权政策,厦门较难突破。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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