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送我局审查。我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会同市体育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资规局、教育局、海洋局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奥体中心、市体育中心、海沧体育中心、菲普拉斯、嘉庚体育馆、湖明小学、第五中学等单位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四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体育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立法定位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以更准确体现法规内容;有意见建议明确“经营性体育设施”的概念,增强立法的体系完整性;还有意见建议对体育设施的分类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将法规名称调整为《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并明确区分“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体育设施”三类,突出“公益性”与“经营性”的核心区别,使法规的适用范围更加清晰,为后续管理提供明确依据。
(二)关于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灵活性
有意见提出,法规中关于在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表述过于刚性,可能与现行国家标准存在冲突,建议调整为更具灵活性的规定。
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将相关条款中的“应当配套建设”修改为“可以配套建设”,既体现了鼓励建设的原则,又兼顾了实际操作的灵活性,确保与相关技术规范相协调。
(三)关于保险机制的引入与完善
部分意见建议,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鼓励体育设施管理者投保,以分散运营风险,保障公众权益;同时建议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经研究,《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了“鼓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运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并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体育设施的保险产品。同时,增加了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可给予“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支持的内容,以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四)关于数据公开与智慧服务平台
有意见建议,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体育设施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并推动体育设施数据的公开共享。
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明确市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全民健身智慧服务平台,提供体育设施查询、预约等服务,并鼓励各类体育设施将相关信息汇总至平台。同时,通过备案制度确保公共体育设施信息的及时更新,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
此外,《规定(草案)》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体育设施的拆改扩程序、学校开放支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使法规更加符合厦门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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