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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6-03-17 14:20 字号: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废止的法规正式项目。2025年11月中旬,起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将废止法规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2025年12月31日,经第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废止《条例》,并按照程序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二是征求了市律师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市会计行业协会的意见;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条例》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已经被国家规定所涵盖

  《条例》自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国家会计人员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比较薄弱的背景下,结合地方会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强化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发挥会计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经过了两次修改,2019年财政部第98号令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与《工作规范》)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相继出台,国家规定更加系统、全面,已经涵盖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随着国家规定的修改完善,《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例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代理记账机构的委托单位进行备案,与《办法》第十六条仅由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不一致;《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与《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要求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取得不少于90学分的规定不一致。

  (三)《条例》的部分内容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实施已逾15年,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要求。例如,当前财政部已建立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条例》规定的市级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已经不再具备建设完善的必要性。又如,《会计法》已经取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条例》涉及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的政策环境。

  (四)上位法以及配套制度已经能够满足我市当前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范围、执业准则、行为规范、能力提升、职权保障、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办法》在《会计法》的总体框架下细化代理记账方面的规定,明确会计人员在代理记账中的行为规范标准,《继续教育规定》着重围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范,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进行比较全面的补充规定。尤其是2024年修正的《会计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会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此外,《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也为我市全面依法开展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遵循。《条例》废止后,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上位法以及配套制度执行,不会出现制度依据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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