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是2025年10月底增补的规章正式项目。2025年11月,起草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开展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反复研究修改。为了使规章的调整范围覆盖到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统筹、建设标准、保护要求以及建设环节的规范等各项内容,删去送审稿名称中的“规划”,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12月27日,伍斌市长签署市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厦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委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别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规划衔接、设施建设管理、数据共享开放、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分类处理: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规划衔接
1.有意见建议删去立法目的中“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理由是与规章名称不符。经研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设施建设和数据共享的重要前提,且符合气象管理法定职责,未采纳该意见,保留原表述以确保立法逻辑完整。
2.有意见建议将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合并为一个专项规划,同时建议明确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要求。部分采纳相关意见,在《办法》第三条明确两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第四条进一步规定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已批准的两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纳入相应层级和类别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规划衔接规范化。
3.有意见建议应补充国土空间规划与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衔接节点和责任分工。结合相关意见,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细化了规划衔接要求和项目征求意见的具体场景,虽未单独增设条款但已通过现有条款实现衔接闭环。
(二)关于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与管理
1.有意见建议重要区域项目征求意见时仅需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办法》采纳该意见,第五条、第六条明确项目责任单位仅需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开展审批管理,理顺管理职责。
2.有意见建议“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避免增加社会资金建设设施的义务。《办法》采纳该意见,第七条明确财政资金建设设施的标准要求,第九条另行规定社会资金建设设施的鼓励政策和管理路径,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
3.有意见建议明确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的财政保障渠道。《办法》采纳该意见,在第八条中通过“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当为前款规定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在土地、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的表述,明确财政保障要求,确保设施建设落地。
4.有意见建议明确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气象探测设施的报告要求和时限。《办法》采纳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相关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设施位置、技术参数等告知市气象主管机构,规范设施变动管理。
(三)关于气象探测数据共享与开放
1.有意见建议将全文“汇交”改为“汇聚”,与《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部分采纳该意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统一使用“汇聚”表述,符合公共数据管理上位法要求。
2.有意见建议补充暂未列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气象探测数据汇交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采纳该意见,《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气象探测数据汇交清单包含此类数据,并规定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增强管理灵活性。
3.有意见建议单独增设数据开放条款,区分数据共享与开放的不同内涵。采纳该意见,《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气象探测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属性,编制共享与开放目录,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共享开放工作。
4.有意见建议明确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的功能与作用及数据开放具体流程。采纳该意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明确平台作为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核心载体,规范数据汇聚格式和共享开放程序,提升数据管理效率。
此外,《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部门职责、技术规范制定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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