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修改的法规正式项目。9月上旬,起草单位市住建局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11月21日,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1月25日,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区各部门、建设活动参与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四是就《条例(修订草案)》再次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和建筑活动的类型多、覆盖面广且直接关系法规适用范围,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准确界定建设工程和建筑活动的概念,并对修改完善相关条款提出了意见、建议;还有意见认为,交通、水利、能源、港口、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别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议明确专业工程的法律适用。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综合各方意见和管理实践,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建设工程概念,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二是明确建筑活动类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三是明确法律适用关系,将专业工程纳入本法调整对象,同时明确专业工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做好法律适用的衔接(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二)关于评定分离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起草单位认为评定分离制度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标模式下招标人意愿难以实现、权责不匹配等问题,建议通过特区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评定分离制度是对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较大突破,作为法定制度予以推行需进行充分论证;也有意见认为,评定分离制度具有实施基础,也属于变通性立法的合法范畴,建议特区立法认可“评定分离”的探索方向。经研究认为,评定分离制度在坚持评标委员会客观中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系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延伸,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变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改革精神。《条例(修订草案)》综合各方意见,为实施评定分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同时在程序上进行限定,要求招标人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明确定标方法,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开展、公平公正(第十一条)。
(三)关于竣工决算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竣工决算涉及工程量核算,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同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执行不同的结算审核程序,原《条例》有关竣工决算的规定难以执行。经研究认为,原《条例》有关竣工决算期限的规定过于刚性,在具体执行层面,容易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规定产生冲突,欠缺可操作性,故《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竣工决算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在国家层面尚无监管依据,建议通过特区立法将其纳入管理,补全制度空白,并对管理范围、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提出了意见、建议。经研究认为,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是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条例(修订草案)》综合各方意见和管理实践,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衔接国家《建筑法》实行分类管理,对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管理体制,遵循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督促和指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消防验收备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核心标准是工程风险等级,建议将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限定在低风险等级项目。经研究认为,国家《消防法》及其配套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将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工程风险等级等因素区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并明确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鉴于国家层面已依据工程风险等级对建设工程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一般项目为标准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以做好与国家规定之间的衔接(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信用管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加强信用管理手段的运用,提升建筑行业规范管理水平。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对开展信用评价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农村自有住宅建设以属地管理为主,镇街在日常巡查中容易发现违法行为,建议相关处罚由镇街执行;有关方面对罚款数额的合理性和协调性提出了意见、建议。经研究认为,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在省一级,且《条例(修订草案)》从设计、施工环节对农村自有住宅建设进行规范管理,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故《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相关处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同时要求镇街履行日常巡查、督促整改和及时报告职责(第二十七条),做好日常管理与违法行为查处之间的有效衔接。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条例(修订草案)》在立法技术、体例结构、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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