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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09-18 15:45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修改的法规正式项目。7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卫健委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并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9月15日,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条例(修正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综合医院的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条例》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社区居民以及医学、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基层卫生服务工作,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四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五是就《条例(修正草案)》再次书面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条例(修正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实地调研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机构设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提出了意见、建议。比如,针对岛内用地紧张的情况,有意见建议在《条例》中明确采取增加数量或者扩大规模的方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覆盖面;针对部分乡村地域较广、就医不便的情况,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当允许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村卫生室的设置。《条例(修正草案)》综合吸纳了各方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作了修改完善:一方面,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纳入医疗卫生设施规划,本市根据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细化设置要求,对城市区域,通过扩大现有机构规模或者增设分中心、服务站等方式,提升服务承载能力;对乡村地区,考虑到乡村形态、人口分布等差异,《条例(修正草案)》在原《条例》“一村一卫生室”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允许各行政村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区域、交通状况、乡村形态、人口流动等因素对村卫生室的设置灵活调整。

  (二)关于人才队伍建设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建设稳定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是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的关键,相关各方从扩充编制、提高待遇、职称评聘、工作保障、职业获得感和荣誉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对相关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增加了相关条款,吸引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一是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规定镇村卫生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由镇卫生院统一招聘,纳入镇卫生院编外合同人员管理;二是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实行高级职称单列评审,同时合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三是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按照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其医疗服务收入用于人员奖励。

  (三)关于基本医疗服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更高档次的医保报销比例,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有意见建议增加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技术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意见建议政府加大家庭医生签约补贴,促进政策更加惠民。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一是将原《条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实行不同档次医保报销比例的规定修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高于二级以上医院的医保报销比例;二是增加中医药服务内容,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配备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三是增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明确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分担。

  (四)关于经费使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条例》对规范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作出规定,确保上级下达经费足额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了相应内容,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合理分配,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足额经费保障。

  (五)关于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增加法律责任条款。经研究,《条例》实施时间较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家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相应规定,已经能够涵盖我市基层卫生服务管理需要,故《条例(修正草案)》未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依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机构名称、文字表述等方面对《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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