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7月初,起草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反复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9月1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并以法规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由市委编办,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召开由部分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并前往同安古城开展实地调研;四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保护对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直接列明保护类别更加清晰直观,也有意见认为保护对象应当体现厦门特色。经研究,《条例(草案)》结合厦门实际,对保护对象重新进行梳理,设置了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中山路、集美学村、同安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青礁村院前社、莲花镇白交祠村、新圩镇金柄村等传统村落,沙坡尾、厦门大学、筼筜湖区、厦门经济特区发源地等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体现厦门特色的保护对象,构建涵盖全域全要素的有机整体。
(二)关于原住居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充分保护原住居民的权益。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规定:一方面,设置居民安置条款,要求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规划宅基地或者提出安置方案,同时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采用住房保障等多种方式予以安排;另一方面,支持居民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原有生活方式延续传承。
(三)关于法规衔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条例》应当做好与《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的衔接。经研究,考虑到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已使用历史建筑的概念,同时对其保护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为解决概念混淆问题,理顺管理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在法规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文字表述以及部门职责等方面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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