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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07-25 08:35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5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并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7月21日,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听取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7个涉改部门以及市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经营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四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五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建议;六是实地走访有关部门,对立法审查争议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七是就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区各部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统一认识。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对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以下简称“承诺即入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意见、建议。在事项范围上,有意见建议在《规定》中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方式另有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在主体范围上,有意见建议结合经营主体、企业高管的信用状况,确定能否适用承诺即入制。经研究,《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承诺即入制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在编制程序上,将事项确定的主动权交给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由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纳入目录的事项建议,报牵头部门汇总研究后最终确定(第四条、第五条);在实操层面,对经评估不符合上位法精神、存在管理风险等事项,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不纳入目录,以此兼顾各行业管理实际,同时,保持法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明确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不适用承诺即入制(第十六条)。但考虑到承诺即入制的办理对象为经营主体,且社会信用已有系统的管理规范,故未将企业高管的信用状况作为承诺即入制的办理条件。此外,《规定(草案)》还对经营主体选择适用办理程序作了相应规范(第六条),有效保障经营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二)关于牵头部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主要理由是延续之前的改革工作分工;还有意见认为应当依据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审批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经研究认为,承诺即入制属于行政审批环节的改革事项,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承担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定职责,由其作为牵头部门符合职权法定精神。为此,《规定(草案)》明确由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承诺即入制工作并组织编制承诺即入制事项目录(第三条)。

  (三)关于简化审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规定(草案送审稿)》有关承诺即入制事项只收取申请书的规定过于绝对,建议修改相关表述;还有意见认为《规定(草案)》在给予经营主体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强化其主动配合的义务。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有关行政机关对签署书面承诺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实践预留空间,同时规定了经营主体提交履诺核查和日常监管必要材料的义务,明确了拒不配合履诺核查的法律后果(第十条、第十七条),在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材料的同时,督促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主动配合监管。

  (四)关于服务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主动优化政务服务,为经营主体适用承诺即入制提供指引。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流程指导和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经营主体适用承诺即入制提供专业化、智能化的申报辅导和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五)关于履诺核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采取抽查方式开展履诺核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和经营主体负担;也有意见认为履诺核查是承诺即入制的应有之意,应当予以强化,并对完善核查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意见。经研究认为,承诺即入制的核心是将行政审批环节的实质审查递延至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基于经营主体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就有权对其是否履行承诺进行核查,这是维护行政许可制度严肃性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为此,《规定(草案)》明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月内开展履诺核查,实现“承诺即营+规范监管”闭环管理。同时,理顺履诺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工作衔接机制,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优化核查方式,推行非现场检查和合并检查,提升监管效能(第十四条)。

  (六)关于撤销许可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对细化和完善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的情形和程序,明确行政许可撤销前生产经营行为的效力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也有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撤销、注销已有规定的,地方立法无需重复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综合上述意见,细化了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并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第十七条)。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等已有相应规范,《规定(草案)》未作重复规定。

  (七)关于行政处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专门立法对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以及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有相应规定,建议《规定》做好与现行处罚规定之间的衔接;相关各方还对修改完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内容提出了意见。经研究,《规定(草案)》聚焦违反承诺,对拒不配合履诺核查、拒不整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核查关键项等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已有处罚的情形未作重复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作了修改完善(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规定(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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