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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06-24 11:18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2月下旬,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反复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5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邀请生态环境部环评司、部评估中心领导以及相关专家学者莅临厦门指导立法工作;三是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四是召开由部分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和排污企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并前往部分排污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五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六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定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草案送审稿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定义侧重描述其意义和重要性,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建议对定义重新进行梳理。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具体内容进行提炼,最终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通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措施,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是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依据,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方案仅作了编制和更新的程序性规定,内容不完整,建议补充方案的其他有关内容。《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设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专章,从实体要求和程序规范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方案内容,将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通过落实优化空间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等管控要求,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二是规范方案编制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方案定期调整、动态更新与跟踪评估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流程。

  (三)关于生态环境准入服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制度价值在于助力政府精准施策,服务建设项目高效落地,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立法目的,建议设置生态环境准入服务专章。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提升智能化服务,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平台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管理,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二是便利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城市重点开发片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以共享区域综合评估及其审查结果,无需单独开展环评;三是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建设单位可以将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通过应用平台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研判结论及其回执可以作为开工建设、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提升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四是推进审批制度融合改革,推动环评、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融合,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四)关于数据收集汇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收集汇集的工作应当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的规定做好衔接。《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需要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公共数据资源及时共享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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