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拟废止的法规正式项目。1月下旬,起草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将拟废止法规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2025年3月7日,经第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废止《规定》,并按照程序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二是征求了市律师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各有关方面对废止《规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被上位法所涵盖
《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施行,在国家统计法治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为规范我市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规定》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经过了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条例》和《省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上位法规定更加系统、全面,已经涵盖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市统计工作的需要。
(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
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完善,《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例如,《规定》第十条统计行政部门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系统的规定与《省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规定不一致;《规定》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与《统计法》第十四条部分情况需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规定不一致。
(三)《规定》的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实施近20年,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统计工作要求。例如,当前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已经普及,《统计法》也不断更新信息建设相关表述,《规定》基于纸质报表年代有关统计资料的发放、收集、存储、报送等内容已经明显滞后。又如,国家层面早已经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事项,《规定》涉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的政策环境。
(四)上位法已经能够满足我市当前统计工作需要
《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机构和人员、统计监督检查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规定。《省条例》在国家统计法律框架体系下结合我省实际对开展统计工作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特别是新修改的《统计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此外,《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配套法规,也为我市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提供了规范遵循。随着国家统计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规定》的适用性降低,已经失去保留的必要且不具备全面修订的价值。废止《规定》后,我市统计工作依据国家、省级上位法规定进行管理,不会出现制度依据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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