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市组织开展相关清理工作,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纳入清理范围予以修改。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草案)》。2024年12月23日,伍斌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正式公布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三是再次征求了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形成了《决定(草案)》。相关各方对修改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修改《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办法》)是2003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于2015年进行修正。本次修改《工程监理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以及取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要求,对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办法》有关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规定与国家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的精神不一致,建议予以修改。经研究认为,我省自2015年开始已取消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审批事项,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实际,也有助于更好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故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第十七条(以原条文顺序标注,下同)中“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表述(《决定》第一点第二项)。
(二)关于修改《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规定》)是1997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分别于2004年、2015年修正。本次修改《工程造价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的要求,对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同时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清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工程造价规定》设定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备案事项缺乏上位法依据,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第八条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备案的规定(《决定》第二点第三项);有意见建议在规章中明确专业工程如何进行造价管理,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在附则部分增加“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规定(《决定》第二点第十一项)。此外,相关单位还就设计预算编制、工程结算程序、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范围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经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部分予以了采纳,进行了相应修改(《决定》第二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三)关于修改《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我市制定规章对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处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相关处罚规定(《决定》第三点第二项)。此外,还有意见认为《商品房预售规定》第十一条对经营者选择测绘机构进行限定,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测绘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将“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修改为“委托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决定》第三点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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