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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4-09-25 15:40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新增法规正式项目。8月起草单位市金砖办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经反复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4年9月6日,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市委相关部门,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和有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法定机构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法定机构依法设立,建议《条例(草案)》重点围绕设立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立、治理结构、职责任务等内容进行规制。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借鉴香港法定机构“一机构一条例”的设定方式,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金砖创新中心是法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第二条);二是坚持法定机构职权法定、依法履职原则,明确金砖创新中心的法定职责(第三条);三是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第四条)。

  (二)关于用人机制和财政制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为强化制度创新,充分激发金砖创新中心的职能作用,建议给予其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财政体制保障。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上述意见,规定金砖创新中心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第五条),同时赋予金砖创新中心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第六条)。

  (三)关于监督机制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健全治理体系,加强对法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上述意见,明确金砖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第八条),同时还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四)关于重点任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金砖创新中心的具体职责任务进行细化规定。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上述意见,聚焦重点领域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政策协调,推动开展制度型开放合作(第十一条);二是人才培养,开展金砖及“金砖+”国家人才培养合作(第十二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与优惠政策(第十三条);三是项目开发,推动建设新工业革命领域示范项目(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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