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改)》(以下简称《条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我局采用全面修订形式,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9月6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文明办,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分别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各方参与主体以及理论、实务届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四是再次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立法体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国家立法形式对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系统性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援助法》的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作实施性规定,对《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学者建议补充立法原则、社会参与、通知辩护、值班律师以及部分程序性规定等内容,以保持立法体例的完整性。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遵循避免重复上位法和服务实践需要的原则,吸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丰富法律援助形式。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相关意见,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并对法律相关专业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作了规定(第八条)。
(三)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法律援助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应考虑地方财力确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建议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确定本市法律援助范围;也有意见认为,法律援助应落实应援尽援,建议地方在国家大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还有意见提出,应加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科学、精准界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基于以上意见,相关各方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如增加法律援助事项、调整现行《条例》部分规定以及对所列事项的表述进行修改等。
无偿性是法律援助最本质的特征。因此,提供法律援助既要坚持应援尽援,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援助,确保公共财政资金有效发挥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我局综合各方意见,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研究、梳理,力求实现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有效平衡:一是遵循《法律援助法》的精神,分别列举了本市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二是总结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经验,放宽《法律援助法》有关刑事辩护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将刑事辩护案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第九条)。三是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领域,除《法律援助法》规定事项外,将人民群众有需要、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且有实践基础的事项增补进《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以经济困难为前提的申请事项,增加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第十二条第五项),因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第十二条第七项);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申请事项,增加了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第十三条第二款)。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吸纳了各方意见,对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形式
现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将公证证明和司法鉴定作为法律援助形式之一。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法律援助法》对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定位是对受援人减免公证费、鉴定费,现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责定位以及法律援助形式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法》的精神。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法律援助形式增加“行政复议案件代理”。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已包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故就上述意见未作单独列举。
(五)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与实施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建议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二是建议明确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或者经济困难标准,以及有滥用行政资源等情形下,不予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建议明确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形下,受援人有权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四是建议完善不予援助、终止援助的权利救济程序。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吸纳了上述意见,对法律援助相关程序作了进一步优化:一是对设置工作站点、实行全市通办等作出规定,提升法律援助便利化水平(第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修改完善了不予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情形(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三是规定了不予援助、终止援助的异议审查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判断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对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如实行补贴支付差异化管理、引入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机制等。经研究认为,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条例(修订草案)》总结现有经验做法、吸纳各方意见,规定本市综合运用同行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单位意见、回访受援人、差异化补贴等方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虚假承诺
《法律援助法》允许通过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实践中出现的核查手段不足、申请人虚假承诺骗取法律援助等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往往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采取信用管理手段,对虚假承诺行为进行约束。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从申请人如实说明义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行信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相应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督促受援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条例(修订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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