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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4-05-22 17:36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改)》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3月初,起草单位市执法局将修改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送我局审查。我局即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执法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草案)》)。5月17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修正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到会展中心等地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并召开由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房地产企业、市广告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实施方案

  此次修改,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发挥区级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规划能够更好适应不同区域发展的需要,在原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新增加区级实施方案。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对实施方式是否属于规划范畴、实施方案与详细规划的关系以及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等存在不同意见。在详细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研究,修正草案采纳了以下意见:一是实施方案不属于国家法定规划语境下的规划范畴,但与法规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起构成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体系;二是实施方案与详细规划都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但部分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而实施方案则是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才需要编制;三是实施方案可以由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求的相对人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编制。

  (二)关于市、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随着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必要对市、区两级职责作进一步调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在岛内保留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现状;也有意见提出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保留对跨区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权。经充分征求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综合考虑行政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的趋势,修正草案一是保留市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地段、重要区域以及跨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和备案职责;二是基于市级主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已逐步下移区级,规定由区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三是为加强市级主管部门宏观把控职责,规定区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拟对部分法律责任作优化调整,降低罚款额度。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降低处罚额度并无不同意见。因此,修正草案修改了原法规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并将罚款额度下调。

  同时,有部分单位建议对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处罚应当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保持一致。一是因为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危害性与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同,甚至更大;二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很判定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修正草案基于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罚款起点已下调到与原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一致的情况下,采纳了上述意见。

  (四)关于是否将工地围挡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建议将工地围挡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范畴。但也有意见认为工地围挡作为施工现场封闭防护的安全设施,且已经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暂不宜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范畴。经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修正草案采纳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暂未将其纳入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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