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起草单位自贸委提请废止《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抓紧开展审查工作。2024年5月7日,经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废止《条例》,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征求市律师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对废止《条例》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2022年,原保税区管理机构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相关职能并入自贸委。《条例》中关于管理机构的规定已与现实情况不符,无法适用。
二是保税区管理机制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条例》中关于企业设立和管理、出入监管和税收等内容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此外,2023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为新的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并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验收。综合保税区与保税区在保税货物退税等监管体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条例》难以为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现有规定能够满足新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的管理要求。象屿保税区位于厦门自贸片区内,适用2016年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外,新整合的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条例》废止后,新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根据《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制度依据不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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