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送我局审查。我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会同市资规局、住建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7月20日,《条例(草案)》经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到同文顶、前埔、塘边、围里等社区开展立法实地调研;四是召开国贸、建发、联发、前埔村委等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五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论证;六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更新范围和更新方式
草案送审稿规定城市更新范围为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城中村等区域,更新方式为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拆整结合、拆除新建四种更新方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国家关于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正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在《条例(草案)》中不宜对城市更新的范围作过多限制,应当为将来的制度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条例(草案)》已明确规定需要城市更新的几种情形,建议无需再将城市更新限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4个区域;还有意见认为保护传承应当贯穿城市更新的全过程,不宜作为一种更新方式,因此建议仅保留整治提升、拆整结合、拆除新建三种更新方式。《条例(草案)》经充分研究,采纳相关意见。
(二)关于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城市更新过程将涉及大量低效土地的盘活利用问题。起草责任单位在送审稿中规定了低效用地的再开发或者收回、征收制度。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通过鼓励再开发或者收回、征收,进一步加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达成一致,但对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持有不同意见。在经过充分研究后,《条例(草案)》基于城市更新能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符合绝大部分人利益,低效用地无法得到有效再开发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将城市更新中的低效用地盘活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征收、收回的精神。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更新中,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予以收回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鼓励低效用地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
(三)关于土地出让模式
起草责任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利用,提出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土地出让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当前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要求“净地”出让,限制了经营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路径,制约了城市更新的推进。为破解城市更新实施难题,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对土地出让模式作创新与突破,但应当配套必要的制度限制,避免行政恣意。《条例(草案)》采纳相关意见,对探索的三种出让模式作了限制规定,规定采用综合评价出让的,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技术资质、招商运营能力及其设计方案等条件;采用带设计方案出让的,纳入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的,允许按照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进行土地用途调整和土地复合利用。
(四)关于城市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历史文化及片区风貌保护”;有意见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要求;也有意见认为历史文化保护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可以不做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草案)》综合各方面意见,结合厦门创建全国历史文化保护名城的需要,规定城市更新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制定城市更新策划方案时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措施。
(五)关于城中村改造后的大物业管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指出,经过改造的城中村有必要进行大物业管理,避免改造后的城中村回潮。还有意见指出,城中村的居民在物业服务中获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条例(草案)》结合各方面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人对城中村实施物业管理,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绿化保洁、路灯管养、公共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更新计划、规划指标、资金筹措、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内容作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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