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2月下旬,起草单位市人社局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并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2024年5月7日,《若干规定(草案)》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台办、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二是组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有关部门、在厦台胞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四是再次征求市委台办、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人社局,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采认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在厦台胞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基础编制采认目录的管理思路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国家层面在不断限缩《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范围,而很多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无法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形成对应关系,仅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依据编制采认目录,无法满足台湾同胞的实际需要;有专家学者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的相关规定,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涵盖范围广,既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也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建议《若干规定(草案)》将职业技能等级一并纳入采认目录。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采认目录,将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均纳入采认范围,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为台湾同胞来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采认目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对采认目录的法律效力、动态调整、事项范围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是有专家学者建议对政府采认行为的法律效力作研究,避免增设台湾同胞就业创业的门槛。经研究认为,采认目录具有服务和公示性质,即由政府部门将梳理比对后能够适配的两岸职业资格纳入采认目录并予以公示,方便台湾同胞、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直接对照,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大陆使用的便利化水平。为此,《若干规定(草案)》采用了“采认目录”的概念,并以服务和保障台湾同胞为宗旨进行相应制度设计(第二条第二款)。
二是有部门建议建立采认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充分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规定本市根据台湾同胞职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采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推动决策程序民主化,允许台湾同胞对建立和调整采认目录提出意见、建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
三是有在厦台胞建议将台湾地区民间团体认定的职业资格纳入采认目录。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不对政府认可和民间认可的职业资格作区分,以比对成功为标准纳入采认目录,并根据台湾同胞需要发放采认证书(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增设相应条款,鼓励两岸社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推动两岸社会组织认定的职业资格之间实现相互采认(第八条第二款),有效促进两岸职业资格互认和职业标准共通。
(三)关于转化运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在厦台胞建议法规对无法直接采认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如何在大陆使用予以关注。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对经过比对无法完全对应的两岸职业资格,鼓励通过补差培训、补差考试等方式,促进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本市转化运用(第七条第一款)。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若干规定(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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