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并形成《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4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4月24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正式公布了《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政集团、市土木建筑学会等61家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并前往鼓锣公园、海翔大道、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柏涛学校、住宅小区等地进行调研,实地了解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三是组织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五是组织召开由市市政园林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局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立法审查中的意见分歧进行协调;六是再次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以进一步统一认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实地调研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管理体制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我市已设置有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海绵城市建设应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也有部门和专家学者认为,海绵城市是建设理念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将其作为一项建设要求,纳入现有规划建设审批环节,由规划建设管理各部门依据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管理。经研究认为,2015年国家部署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17号)等文件精神,海绵城市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新型城市发展方式,有赖于各部门分工协同、系统推进。将海绵城市作为一项建设要求纳入现有规划建设流程进行管理,既符合国家文件精神,也避免了增设审批环节。为此,《规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本市遵循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条);二是明确本市按照全域推进、全过程管控、统筹建设、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第三条);三是明确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牵头部门推动落实、各部门分工协同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五条),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此外,针对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提出的强化牵头部门业务指导和审查把关职责的意见,《规定》专门设置了部门协作条款,即规划建设管理各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可以依托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的意见,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出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二)关于管控指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建议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峰值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均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规章调整范围。经研究认为,海绵城市作为全新发展理念,宜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仅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约束指标,对其他指标未作要求,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同时确保规章可操作,《规定》仅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明确规范要求,其他指标可结合工作推动情况逐步落实(第六条)。
(三)关于规划许可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一载明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或者建设要求,便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照审查;起草单位认为,实践中存在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无法统一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或者建设要求。经研究,《规定》采纳了起草单位的意见,明确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或者建设要求;对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相应审查时,在审查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或者建设要求(第十五条)。
(四)关于工程设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建议明确本市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海绵城市设计;有设计单位建议规章有关海绵城市的设计标准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设计单位对照执行。经研究,《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了海绵城市的设计和审查依据,并对变更海绵城市相关设计作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工程施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施工已形成完整的规范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只需抓住设计关键环节,按图施工是项目建设的应然要求,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规章无需对海绵城市施工作其他特别规定。经研究,《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对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竣工验收
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起草单位建议依托规划条件核实和联合验收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将海绵城市建设事项纳入规划条件核实增设了审批条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也有部门认为,海绵城市是一项建设要求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将其作为一项内容纳入既有的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程序,避免形成专项验收事项从而增加建设单位义务。经研究,《规定》综合了各方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资料随主体工程档案一并移交(第十八条)。
(七)关于指标豁免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专家学者认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突出因地制宜理念,避免盲目建设。经研究,《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制约难以达到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的,对其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十三条)。
(八)关于专业工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设程序不尽相同,建议规章予以统筹考虑。经研究,《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在立法技术上作了相应处理,明确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参照本规定纳入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围绕处罚主体、违法情形、处罚幅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为,对于建设环节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基于海绵城市作为一项建设要求的管理思路,由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处罚即可,无需另行设定处罚条款;有专家学者提出,运行维护环节可以设定处罚条款,但应当区分海绵化设施的产权属性来界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其处罚对象;有建设单位提出,海绵城市不属于强制性标准,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宜过严。经研究认为,海绵城市符合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应当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积极推动,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海绵城市相关立法和强制性标准,规章设定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运维单位等社会主体施加了过高的义务要求。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规定》删除了草案送审稿中的法律责任一章,以正面规范为主推进海绵理念逐步落实,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规定》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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