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全国统一大市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署,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清理列为正式项目。1月初,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两部法规的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形成了《<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月22日,《修正草案》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2月28日,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修正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42家单位的意见;二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三是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指导,共同研究相关修改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就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建筑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招标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修正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各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行业协会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对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两部法规进行修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对照相关清理标准,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我市相应停止该审批事项,为此,删除《建筑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以原条文顺序标注,下同)中的相关内容(《修正草案》第一点第一项)。
(二)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2017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正,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事项。住建部办公厅同时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我市按照要求已取消该审批事项。为此,对《建筑条例》《施工招标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一是将《施工招标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修改为“招标组织者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并删除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正草案》第二点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二是删除《建筑条例》与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相关的条款,即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修正草案》第一点第三项、第五项)。
(三)取消外地企业入厦承接工程备案
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我市已取消非本市注册外地企业入厦承接工程备案。此外,按照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清理要求,区别对待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外资企业的相关条款也应当作相应调整。为此,删除《建筑条例》第十条有关“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同时删除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正草案》第一点第二项至第四项);删除《施工招标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正草案》第二点第三项至第五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对清理标准以外的其他条款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基于上位法的调整,建议比照最新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对两部法规进行修改,比如,建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重新梳理,建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两部法规中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进行修改等。二是基于管理实践的变化,建议对两部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比如,适应电子招投标形式,建议对《施工招标办法》有关招投标的形式、时限、材料、流程以及投标保证金缴交等内容作相应修改;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议《建筑条例》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等。三是基于机构改革的调整,建议对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修改,比如,建议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对此,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经研究认为,两部法规分别于1996年、1997年公布实施,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断调整,法规中存在较多与现行政策规定或管理实践不一致的情形,如作逐一修改,则两部法规将面临大幅度的调整,需要有扎实的立法调研作为支撑。为加快我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本次法规清理围绕与公平竞争精神不符的相关条款先行修改,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意见,将在适时启动两部法规的全面修订工作时一并修改。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在立法技术、文字表述等方面还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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