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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09-28 16:05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6月初,起草部门市教育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报送我局审查。我局即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教育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9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若干规定(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各区人民政府,市委老干部局、文明办,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文旅局和厦门老年大学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到湖里区濠头社区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并召开由社区工作者、老年教育工作人员、老年大学学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老年教育机构的界定

  老年教育机构的界定关系到法规调整对象的范围。现阶段我市老年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办的市、区公办老年大学为主体,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事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为此,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各方面的充分讨论,《若干规定(草案)》将老年教育机构界定为“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从而包括了公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教育组织(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部门职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若干规定(草案)》中对老干部工作部门、老龄委以及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国家机构改革和部委职能调整正在进行中,且老年大学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大学,也不宜直接规定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因此建议除对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作具体规定外,对其他相关单位职责不作具体规定。《若干规定(草案)》经充分讨论研究,采纳第二种意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老龄委、以及财政等部门的职责未做具体规定,但在条文中规定上述单位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的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第五条)。

  (三)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增加探索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新模式的有关内容,这既是我市解决打通老年教育“最后一公里”,也是提升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水平的一个探索创新。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牵头推动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的作用,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第十条)。

  (四)关于公办老年教育师资待遇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反馈,目前老年大学没有一个专职教师,全部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聘任,建议在法规中增加老年大学专职师资的规定;也有意见建议增加兼职教师可以领取课酬的规定,为兼职教师领取课酬提供依据。《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在充分征求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规定公办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公办老年教育机构的专职师资规模和兼职教师待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五)关于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督导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法规中增加教育督导条款,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确保法规的贯彻落实。《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结合《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第二十三条)。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老年教育师资库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资源共享、厦台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等条文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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