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5月中旬起草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司法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日前,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专门召开了厦门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二五研究所厦门材料研究院和厦门夏商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涉海企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四是邀请部分研究海洋经济的专家、学者和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就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和“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征集民意、汇集民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部门职责
关于市级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规定,协调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的职责属于市海洋发展局,但考虑到福建省已明确由省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本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起草部门市海洋发展局在《条例》送审稿中建议将市级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主管部门表述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经济促进主管部门”。为避免市级层面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后续工作衔接不畅,在审查过程中,经与市海洋发展局沟通协调并征求市委编办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由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第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地方特色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指出应当立足本市海洋资源禀赋,突出海洋城市特色,为此,《条例(草案)》增加了若干制度设计:一是推进示范区建设,以入选全国首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为契机,统筹陆域开发和海洋开发,打造现代化湾区(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聚焦本市特色,重点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打造“创新、人才、产业”高地,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第十条);三是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开展厦门海洋生物基因库共建,推动建成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十三条);四是深化对台合作,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加强海洋产业对接、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第三十二条);五是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海洋空间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强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与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为压实各区在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责,《条例》送审稿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章。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专家提出各区海洋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统一要求各区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编制海洋经济专章,不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经研究,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将相关内容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海域使用权相关制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与海洋生态保护关系不大,没有必要在《条例(草案)》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章节中进行规定。经研究,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对于合理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草案)》仍保留相关表述,明确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支持社会资本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向海洋产业聚集,服务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增加支持涉海企业直接融资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补充规定拓宽涉海企业创新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六)关于校企人才对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相对人提出当前部分涉海企业存在难以吸引人才的困境,建议增加校企链接的相关内容,完善海洋产业人才储备。《条例(草案)》采纳该意见,明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服务机制,多层次培育涉海研究型和技术型人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部分专家学者、相对人对海洋产业发展以及服务和保障等相关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部分。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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