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改)》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3月底,起草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将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反复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2023年7月14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修正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召开由部分学校、医院、代建公司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司法行政网、“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特殊项目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学校建设过程中绿地率矛盾较为突出,建议将幼儿园、中小学纳入“一事一议”调整绿地率的特殊项目范围。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采纳该意见和建议,同时考虑到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部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的绿地率矛盾反映也较为集中,《条例(修正草案)》将特殊项目范围限于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和幼儿园、中小学等民生项目两大类,且需为公共利益、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二)关于协调机制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考虑到审批效率,建议将协调机制的审批主体下放至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为严格协调程序,严格审查层级,明确研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附属绿地的占补平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调整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是否应当在同一规划编制单元内进行占补平衡,存在意见分歧。有单位提出,附属绿地不属于公共绿地,项目附属绿地的占补不满足控规调整的要求,对项目附属绿地进行占补在技术层面上无法操作,建议不作占补平衡的表述。经研究,《条例(修正草案)》采纳上述意见,删除了关于占补平衡的规定。
(四)关于其他条款的修改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针对绿地管理权限、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考虑到此次法规修改主要聚焦绿地率问题,《条例(修正草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绿地率以外的条款以及可改可不改的条款,暂时不作修改,待全面修改《条例》时一并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条例(修正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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