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05-06 15:32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2月上旬,起草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4月2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效能督查办、厦门市法学会、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53家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由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委、民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应急局、国动办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二是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邀请福建省国土测绘院、厦门集恩图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相关单位与会座谈,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对国土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了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我局就法规草案再次征求了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规定(草案)》,并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若干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国土空间信息的管理、应用与服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立法目的,特别是《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条例》)对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都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若干规定》的立法必要性应当进行充分说明并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

  起草单位提出,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土空间分类管控的需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相关文件,要求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二是加快建设城市空间数字治理体系的需要。国土空间是自然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在同一的空间底图上整合各类数据及应用,有助于推动政务大数据融合。三是保障平台项目生成效率和行政审批效能的需要。我市启动“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以来,需要基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张蓝图”,汇聚各部门数据,开展业务共商和并联审批。目前我市已经积累了大量国土空间信息,完整的信息资源体系、更新管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在全市地灾防御平台、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融合应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管理上仍存在国土空间信息来源分散、汇集不及时、数据标准不统一、质量不高,采集生产重复建设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市国土空间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益,影响了“多规合一”平台的行政审批效能。为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国土空间信息的管理、汇聚及应用等问题进行专项规范,加强国土空间信息的专业统筹,提升“多规合一”平台项目生成率,加快形成我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落实国土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提升我市数字化城市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围绕上述意见,经与起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若干规定(草案)》对立法目的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我市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提高项目生成效率,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二是构建城市空间数字治理体系,强化城市空间治理能力(第一条)。

  (二)关于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关系

  在书面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国土空间信息也是一类数据(大部分是公共数据),就国土空间信息管理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条例》)的衔接与协调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经反复研究,《若干规定(草案)》在《数据条例》的制度框架下,以问题为导向,以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为切入点,针对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核验等问题进行“小切口”立法,作出补充性、实施性规定。

  (三)关于国土空间信息的保密管理

  征求部门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国土空间信息汇聚后还将涉及共享与开放,建议各部门增强保密意识,在汇聚国土空间信息之前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审查。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一是规定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在汇聚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内容;二是规定国土空间信息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三是要求获取国土空间信息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与国土空间信息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使用国土空间信息(第十条)。 

  (四)关于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的主体

  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有意见提出涉及国土空间信息生产管理的政务部门,应当加上市国动办,因为人防设施的信息也属于国土空间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但考虑到职能的相关性,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的政务部门增加了“人防”(第六条)。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若干规定(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