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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05-09 15:31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2月底,起草单位火炬管委会将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反复修改形成《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4月2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广泛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协会等4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了由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审批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二是组织召开由部分科技公司、投资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司法行政网、“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高新区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目前本市存在省级高新区,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高新区,建议明确高新区的定义,避免歧义。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该意见,明确本《条例(修订草案)》所称的高新区包括:一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二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划定,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园区(第二条)。

  (二)关于入驻、退出高新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在取消入区审核后,只依据条例无法解决企业入驻、退出高新区的问题,建议出台细则落实。《条例(修订草案)》吸收上述意见,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公布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入驻、退出高新区的具体办法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制定(第十一条)。

  (三)关于产城融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在园区内增加餐饮娱乐、体育休闲配套设施,增加购房、住房政策以解决子女就学难、人才流失问题。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吸纳了上述意见,新增推动创办基础教育学校、保障人才子女就学需求及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并规定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十条第一款)。

  (四)关于供地方式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近年来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区内土地房产要素保障空间不足的问题正日益突显,建议调整园区土地政策以确保园区产业用地、建筑物能够提供给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项目。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一是规定高新区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第二十六条);二是对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作出限制(第二十八条);三是对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处置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规定了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回购权和竞买人资格设定权(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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