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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0-03-27 09:02 字号: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改)》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去年12月底,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将《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的要求,开展了审查工作。3月5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正案(草案)》)。3月10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规定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律师协会、建筑渣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残联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0余条。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若干规定》修正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草拟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质量,我局就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修正案(草案)》,并于2月24日上报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规定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环保标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2019年修订之后已经取消了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故建议《若干规定》原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关环保标识的表述作相应修改。经研究,《规定修正案(草案)》采纳了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将《若干规定》原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二)关于纯电动机动车的应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建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367号)的相关规定,在《若干规定》中新增“新投放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新型业态出租车应为纯电动机动车”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建议新增的内容属于产业发展政策,与本法规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没有直接关联,且相关内容已有市政府文件进行产业引导,不宜在法规中作出强制性规定,故《规定修正案(草案)》对新投放出租车应为纯电动机动车未作相应规定。 

  (三)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交通局对《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予以保留,其理由是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存在安全隐患,也会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禁止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也与《若干规定》原第十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于自用的规定精神相一致。经研究,《规定修正案(草案)》采纳了市交通局的意见,保留了“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的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四)关于开车使用手机 

  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开车使用手机、观看视频等行为,起草单位建议在《若干规定》中增加处罚条款,规定“手持使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开车使用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是否要纳入处罚以及如何对该行为进行准确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建议处罚不宜过高;还有的认为,开车使用导航已经成为一种出行习惯,如果对开车时使用手机导航进行处罚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且处罚太高也容易引起市民反感,建议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即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经研究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开车时拨打电话、刷微信、观看视频等现象日益突出,对安全驾驶产生了较大影响,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此类行为虽有处罚规定,但存在处罚力度偏弱、适用时有争议等问题,为此,《规定修正案(草案)》在综合考虑相关意见、执法可操作性、违法行为与处罚力度相适应以及市民出行便利等因素的基础上,增设处罚条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的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关于重、中型货车超载 

  关于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起草单位认为《若干规定》在2015年修改时设定了较重处罚,随着本市加强对渣土车的管理,目前对重、中型货车超载的执法与《若干规定》2015年修改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建议适当降低对重、中型货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交通局、市工信局认为,重、中型载货汽车超限超载的危害极大,诸如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等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将非常严重,如果降低违法成本,有可能导致违法情形增加;市建筑渣土行业协会建议加重对重、中型货车超载的处罚。经研究认为,重、中型货车超载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违法成本易导致超载现象回潮,为此,采纳了市交通局、市工信局的意见,维持原《若干规定》对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力度。 

  (六)关于平衡车上道路行驶 

  针对近年来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情形增多,起草单位建议增加相应处罚条款,规定在道路上使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以五百元罚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降低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在《若干规定》中增加对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罚。经研究,《规定修正案(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对平衡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形适当降低了处罚标准,规定“可以扣留器械,处以二百元罚款”,同时,对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相应处罚规定,在《若干规定》中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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