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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18-05-21~2018-05-28 征集部门:厦门市法制局 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厦门市旅发委起草并报审的《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厦门市法制局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系统上刊载,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从刊登之日起至5月28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8;传真:2896900)或发电子邮件至:Fzj_lfp@xm.gov.cn。 

  附件: 

  1:《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行业信用格局,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和导游人员的监管职能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乡村旅游单位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对象名单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业红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如下: 

  (一)旅游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 

  (二)旅游经营者获得省级(含)以上行业专业组织认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等级(如绿色饭店、金钥匙服务)的; 

  (三)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三年无涉旅违法违规和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记录,且旅游团队游客满意度指数排名进入全市前10位的。 

  第六条  旅游行业黑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如下: 

  (一)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二)导游人员被吊销导游证的; 

  (三)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 

  (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五)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六)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受到较大数额罚款【1】、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重点监测对象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是指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信用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如下: 

  (一)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 

  (三)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四)旅游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被认定违法程度轻微,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旅游经营者每年发生确有责任的有效投诉达6次以上(含本数)的; 

  (七)因旅游经营者原因引发较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2】,且旅游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 

  (八)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未履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中不文明旅游告知义务的; 

  (九)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拒不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因违反涉旅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督查督办问责的; 

  (三)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未履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中不文明旅游告知义务,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旅游经营者经认定被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  对象名单认定 

  第十条  旅游行业红名单、黑名单、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原则上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职能处室、所、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名单。市旅发委行业管理处负责汇总旅游安全、星级饭店、旅行社等相关情况;市旅发委资源规划处负责汇总旅游行政处罚、旅游统计上报等相关情况;市旅发委产业发展处负责汇总A级景区、乡村旅游单位等相关情况;市旅游质监所负责汇总有效旅游投诉等相关情况;其他处室、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其它相关情况。 

  旅游行业红名单、黑名单、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每月25日前由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汇总,经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次月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列入旅游行业红名单需提供表彰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对象名单初步生成时,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将其与市信用平台、福建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行业(领域)的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红名单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二条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认定的黑名单及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应通过政务网站、“厦门旅游信用网”履行公示程序并行事前告知,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3】。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经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生效。 

  第四章  对象名单公示 

  第十三条  对象名单生效后,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政务网站、“厦门旅游信用网”及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将对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信用平台【4】。 

  第十四条  对象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象名单信息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自然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信用主体联合奖惩、信用修复、救济途径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象名单有效期设定。红名单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信息不予公示或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信用办建议删除)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对象名单退出 

  第十七条  红名单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经异议处理,确定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二)红名单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三)红名单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有其它应当予以退出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黑名单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经异议处理,确定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二)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主体有效期届满前经认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四)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五)有其它应当予以退出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重点监测对象名单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经异议处理,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二)通过主动修复,在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主体有效期届满前经认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三)重点监测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应当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四)有其它应当予以退出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退出对象名单原则上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职能处室、所及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应当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向市信用平台推送。 

  第六章  对象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对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者在线提出异议申请。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5】进行相关信息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七章  对象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被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测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二)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相关程序。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可以向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在线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信息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信用修复不再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厦门市旅游行业信用数据库”中记录并封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承担。 

  【1】本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之规定,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本款所称较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是指根据《厦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20人以上群体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 

  【3】本公示期限,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 

  【4】本报送期限,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 

  【5】本审核期限,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 

  附件2: 

  厦门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46号)、《厦门市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政旅〔2016〕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和导游人员的监管职能而制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包括8章二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对象名单管理、对象名单认定、对象名单公示、对象名单退出、对象异议处理、对象信用修复、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及责任部门。 

  (二)第二章对象名单管理。主要阐明各类别名单的定义及认定条件。本办法拟按红名单(守信行为)、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一般失信行为)、黑名单(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对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三)第三章对象名单认定。主要阐明各类别名单归集责任部门、相关认定及告知程序等。 

  (四)第四章对象名单公示。主要阐明各类别名单公示信息内容要求及公示有效期等。原则上,红名单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黑名单有效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五年,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五章对象名单退出。主要阐明各类别名单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有效期届满、认定标准发生改变等。 

  (六)第六章对象异议处理。主要阐明异议处理办理时限要求等。 

  (七)第七章对象信用修复。主要阐明被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测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修复的条件及相关办理程序、时限等。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阐明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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