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不予认定的情形的家庭(个人),按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要素审核认定困难群众类型。
本市户籍:
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认定为低保家庭;如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的),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为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认定为重残单列低保对象;重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的40%或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5474元),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患者,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认定为重病单列低保对象;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认定为因学单列低保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非本市户籍:
外来务工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病(伤)、因残、因学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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