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收养法》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特殊困难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不受特殊困难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举例:夫妻想要收养朋友的小孩,但这对夫妻与小孩的亲生父母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同时小孩的亲生父母也不属于因为有特殊困难所以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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