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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服务,旨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提供了创业、购房、生活、安家等多方面的补贴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推进厦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补贴标准

基础人才(毕业生)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待遇:

为困难毕业生发放2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年五折”租房

根据不同区域,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思明区、湖里区:每人每年8000元; 集美区、海沧区:每人每年6000元; 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年5000元。

高层次
人才

补贴类别
A+(杰出人才)
A(国家级领军人才)
B(省级领军人才)
C(市级级领军人才)
人才住房
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在厦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领取1000万元
可申购最高150m标准的人才住房
可申购最高120m标准的人才住房
可申购最高100m标准的人才住房
购房补贴
不选择人才住房的新引进来厦工作A+类人才,可直接选择1000万元购房补贴
可申请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可申请最高160万元购房补贴
可申请最高130万元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
每人每月10000元
每人每月8000元
每人每月6000元

骨干人才

住房享受待遇:

申购不高于95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

新引进
人才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 基础人才(毕业生)
  • 高层次人才
  • 骨干人才
  • 新引进人才
基础人才(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

如果您想了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服务,可以点击查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如果您想办理求职创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厦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0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 02

    残疾毕业生;

  • 03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 04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 05

    特困人员毕业生;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 01

    残疾毕业生;

  • 02

    残疾人证

  • 03

    扶贫手册

  • 0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04、05、06、07、08、09号窗口

您也可以点击以下办事指南进行线上办理:

“五年五折”租房

“五年五折租房”政策:

厦门市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01

申请对象

主要包括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海外留学生或港澳台毕业生;以及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

02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在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03

申请流程

通过“i厦门”APP或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综合服务”中的“5折租房”模块线上办理。

高层次人才
人才认定

申报类别: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分为A+、A 、B、C 四类)。

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需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

申报方式及流程:

01

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大厅账号,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认定及安居政策申请”模块,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02

审核

2024年组织两批次申报审核,第一批次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31日,第二批次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一批次主要围绕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优惠需求进行审核,涉及申请享受安居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及未能及时在第一批申报认定的,于7月申报期满后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再次集中审核);

03

公示

经市人社局汇总,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在门户网站按程序公示;

04

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局予以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骨干人才,由市住建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安居政策申报
(一)申报类别

包括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人才住房。

(二)申报条件
01

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进到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属非首次来厦的人才应入厦工作满三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02

已在厦门购房(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03

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已在厦门购房(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01

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大厅账号,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认定及安居政策申请”模块,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02

审核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事项;市住建局负责审核人才房的购房资质;

03

公示

市人社局对审定的补贴名单在门户网站按程序公示;

04

认定兑现

市人社局对补贴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市住建局统一组织房源配售工作。

其他事项
  • 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结果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留厦六条”中人才安居保障、配偶随迁安置、子女就学、个税奖励、医疗保健等优惠。

  • 已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取得人才住房或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人才住房补贴的在职在岗人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 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参考认定时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骨干人才,其引进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起算(以在厦工作缴交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首次记录为准)。

  • 人才入厦时间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前的时间作为引进时间。在校生缴保的以毕业后缴保或纳税的时间起算。人才兑现安居优惠政策时,按人才本人连续在厦缴交个税(收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在厦缴交社保的时间计算其实际在厦工作年限。

  • 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2022年为124463元)。年度薪酬以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凭(事业单位可提交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不含政府一次性生活补贴)。

  • 首次认定时未申请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可直接登录安居政策申请系统进行申报安居优惠类型,无需重新认定人才类别。

  • 在审核期间,需补充修改材料的,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上报,因逾期未上报成功的请于下一批次进行申报。

住房补贴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 01

    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 02

    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 03

    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 04

    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 1

    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 2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 3

    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 4

    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四、申办程序

01

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02

受理

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03

审核

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04

确定

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05

公示

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06

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补贴兑现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年度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 1

    已享受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 2

    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骨干人才
人才认定
一、基本资格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申请时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才;

  • 市骨干人才及家庭成员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取得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取得户籍方式以及单身年龄的限制,其中非本市户籍骨干人才需在申请认定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二、人才标准

市骨干人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参照本款申请)的人才;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 1

    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获奖选手(或入围国家集训队选手);

  • 2

    福建省技术能手、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 3

    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第1名、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职称)的人才;

(五)经市人才工作部门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三、认定流程
01

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人才类型确认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02

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时间进行审核;

03

公示

市人社局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骨干人才予以公示;

04

申购

市人社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骨干人才名单推送至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四、相关说明
  • 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时间按照要求自2017年12月13日起算。

  • 第二条第四项中的重点产业领域范围参考认定时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 )

  • 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由市住房局按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及批次配售方案执行。实施中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在骨干人才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
一、配售对象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纳入受理范围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无住房的骨干人才申请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含已批未建宅基地)、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二、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二)市骨干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取得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取得户籍方式以及单身年龄的限制。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他包括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住房局关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骨干人才认定事项通知》的具体规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 1

    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2

    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 3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 4

    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予、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四)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在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至少有1人确认为骨干人才,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三、申请分配程序
01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申请住房优惠政策的骨干人才名单,将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我市骨干人才名单中的申请家庭全部纳入本批次受理范围;

02

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

03

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资格申请”-“骨干人才批次”栏目线上办理;

0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05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新引进人才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人才。2024年7月18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具有厦门户口;

  • 2

    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202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

  • 3

    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和预备技师不超过30周岁;

  • 4

    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

  • 5

    已在厦就业,申请时自引进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及以上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三、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流程
01

申请

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02

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03

发放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总咨询电话:12345

  •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202,5626720

  •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5380731

新引进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生活补贴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2024年7月18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

  • 2

    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不超过30周岁;

  • 3

    申请时已在厦就业满三个月及以上(以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判定)并且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三、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在厦就业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流程
01

申请

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02

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03

发放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五、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电子版:

01

台港澳籍人才提供台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02

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03

劳动(聘用)合同;

04

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05

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的,仅需提供材料第3、4项。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总咨询电话:12345

  •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202,5626720

  •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5380731

违规处理

根据《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将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缴交市场租金。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依法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十条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见问题
  •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对象条件是什么?

    A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对象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脱贫户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

  • 如何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A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每年工作通知,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申请,由所在院校初审,院校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复核通过后,同级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拨付经费到校,由院校拨付到人。

  • 在厦无自有住房如何界定?

    A

    在厦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个人名下无住宅类房产。

  • 骨干人才认定申请有哪些流程?

    A

    在申报期内,由人才所在的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人才类型确认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市人社局对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骨干人才名单推送至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咨询服务

人才补贴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总咨询电话:12345

  •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202,5626720

  •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53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