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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购买自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

基本条件:本人或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申报材料

(一)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

3.结婚证

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购买非本市新建商品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

3.结婚证

4.购房合同

5.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增值税普通发票

7.异地户籍证明(户口簿)

8.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

3.结婚证

4.购房合同

5.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购买非本市保障性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

3.结婚证

4.购房合同

5.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增值税普通发票

7.异地户籍证明(户口簿)

材料要求

(一)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1.大陆居民身份证; 2.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网上办: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完成身份识别,无需提交。现场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用于现场核验身份,身份证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获得,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的,需通过身份证原件获取信息。

(二)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

1.线下窗口办理支持使用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2.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条件的,无须提供一类银行储蓄卡,直接将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结婚证。

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关系的材料 网上办:电子证照库调阅不到的,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现场办:需携带材料原件用于现场核验,材料原件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获得,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的,需通过材料原件获取信息。

(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1.大陆居民身份证; 2.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现场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用于现场核验身份,身份证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获得,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的,需通过身份证原件获取信息。

(五)购房合同。

一是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 1.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 2.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二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 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是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 1.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 2.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二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 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七)异地户籍证明(户口簿)。

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至2025年1月31日的,省外购房时间在2025年2月1日(含)之后的,需提供购房时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购房时前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缴存人可登入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在线自行申请开具,提交后生成“电子码”,办理业务时出示“电子码”即可)。 网上办:电子证照库调阅不到的,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现场办:需携带材料原件用于现场核验,材料原件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获得,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的,需通过材料原件获取信息。

(八)不动产权证。

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网上办:电子证照库调阅不到的,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现场办:需携带材料原件用于现场核验,材料原件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获得,电子证照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的,需通过材料原件获取信息。

线上办理

我要办理

线下办理

1.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1-4号公积金窗口;

电话:0592-12329

2.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号公积金窗口;

电话:0592-12329

3.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号公积金窗口;

电话:0592-12329

4.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号公积金窗口;

电话:0592-12329

5.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1号公积金窗口;

电话:0592-12329。

“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

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办事指南

政策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的通知》

更多政策

常见问题

1.除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有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10.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2.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提取金额有限制吗?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日按购房合同签订日或购房发票开具日认定。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款。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请问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有几种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有3种方式:分别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1)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2)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冲还本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还清住房按揭贷款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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