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3.《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1)“零上门”是指:实行线上用电报装服务,用户可以在线提出用电需求,签订电子合同,供电企业委派专人上门服务,用户无需往返营业厅,用电报装“一次都不跑”。
(2)“零审批”是指:供电企业精简办电资料,一次性收取所有材料,代替用户办理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手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受理、并行操作、限时办结。
(3)“零投资”是指:供电企业将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通过低压方式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4.《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 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居住区的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居民自用充电桩用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简称增容)、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用电设备清单,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二、申请条件
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只限于自用的充电设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车位产权证明;
3.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驾驶证均可);
4.物业同意书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方式
线下办理
可前往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
线上办理
登录网上国网App,进入【网上营业厅】页面,点击【办理】-【充电桩接电】-【选择所在地区】-【开始办理】。
五、办理流程
在受理用电申请后,将有专员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或按照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并答复供电方案。若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当即装表接电;若现场不具备条件,将在工程竣工后2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六、办理地点
1、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厅17、18号窗口。
2、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3、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一路3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4号窗口。
4、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6办公室。
5、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6、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力窗口。
七:办事指南
八、查询服务
充电桩查询 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点击“充电桩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