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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均可依法申请诊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申请条件

(一)劳动者提请诊断的应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提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需要职业史(与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和接触史(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在厦门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满足: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项中至少一项在厦门市辖区内。

三、如何申请

厦门市目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两家机构分别为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2类60种职业病诊断项目的诊断资质。

第一类为职业性化学中毒(59种)病种:1.汞及其化合物中毒;2.锰及其化合物中毒;3.及其化合物中毒;4.铍病;5.铊及其化合物中毒;6.钡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0.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1.砷化氢中毒;12.氯气中毒;13.二氧化硫中毒;14.光气中毒;15.氨中毒;16.偏二甲基肼中毒;17.氮氧化合物中毒;18.一氧化碳中毒;19.二硫化碳中毒;20.硫化氢中毒;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3.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4.四乙基铅中毒;25.有机锡中毒;26.羰基镍中毒;27.苯中毒;28.甲苯中毒;29.二甲苯中毒;30.正已烷中毒;31.汽油中毒;32.一甲胺中毒;33.有机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4.二氯乙烷中毒;35.四氯化碳中毒;36.氯乙烯中毒;37.三氯乙烯中毒;38.氯丙烯中毒;39.氯丁二烯中毒;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1.三硝基甲苯中毒;42.甲醇中毒;43.酚中毒:44.五氯酚(钠)中毒:45.甲醛中毒:46.硫酸二甲酯中毒;47.丙烯酰胺中毒;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49.有机磷中毒: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1.杀虫脒中毒;52.澳甲烷中毒;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5.澳丙烷中毒;56.碘甲烷中毒;57.氯乙酸中毒;58.环氧乙烷中毒;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第二类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种):1.中暑。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具备4类25种职业病的诊断资质。

第一类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1.肺;2.煤工尘肺;3.石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锦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第二类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

第三类为职业性传染病:1.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第四类为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氯甲醚、双氯甲所致肺癌;3.焦炉散物所致肺癌;4.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具体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进行初步判别接诊,告知符合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二步:劳动者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

第三步: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四步:审核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五步:组织职业病诊断;

第六步:职业病诊断后发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五份,分别交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并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七部:对劳动者的诊断结果15天内进行网报并对相关职业病诊断材料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包含,但我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需向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咨询电话:0591-83738244。

 

四、诊断流程图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五、常见问题

(一)劳动者可以向哪些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三)由工作引起的疾病就是职业病吗?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职业病还必须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面,且有相应的诊断标准。

六、咨询

(一)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咨询电话:0592-2020776。

(二)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洪埭路11号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咨询电话:0592-6248136。

(三)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07号,咨询电话:0591-8373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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