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随着城市快速发展,轨道交通沿线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亟需明确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职责、程序和标准,防范外部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明确市区相关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公告与管理流程;加强对保护区内建设(作业)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健全巡查、监测、应急与报告机制;提升社会公众和建设单位的安全保护意识,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结构安全和运营稳定。
三、工作进展
一是深入研讨调研。《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13号)自2020年实施以来,在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超前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与市交通局进行研讨并对轨道集团开展相应调研工作,结合相关文件要求,本次修订未对《办法》内容进行较大调整,仅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优化,并重新开展文件审查工作。二是广泛征集意见。先后多轮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共采纳2条,沟通达成一致7条,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项研究和吸收采纳。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政策性文件审查。依法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政策文件统一审查,确保政策合法合规。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活动。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依法划定的区域范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主要内容:
1. 安全保护区范围查询:相关单位可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查询安全保护区范围信息(第九条)。进行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第十二条第三款)。
2. 保护区内建设(作业)活动审批流程:
(1)策划生成阶段:项目用地在保护区内的,相关审批部门会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将意见告知建设(作业)方(第十一条)。
(2)方案制定与审查: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挖掘、穿越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所列),建设(作业)方需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二条第一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公布审查标准和办事指南,并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第十三条)。
(3)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活动可能危及安全的,可要求建设(作业)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应客观中立,不得与所评估的建设(作业)项目各方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二条第二款)。
(4)动态监测与监理:建设(作业)方需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施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活动可能危及安全的,可要求建设(作业)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建设(作业)影响的轨道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监理单位需编制专项监理细则,进行重点检查与旁站监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5)完工报告:活动结束后,建设(作业)方需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交竣工(完工)情况报告(第十七条)。
3. 应急作业:进行市政管道抢修、防洪排涝等应急作业,需在开始前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及时提交书面告知材料(第二十二条)。
4. 受理单位与联系方式:具体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办事程序、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信息,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5.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建设(作业)方需妥善维护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确需移动的,须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完工后按原状恢复或按协商方案补充安装(第十六条)。
(二)涉及监督管理与执行的主要内容:
1. 监督职责:建设阶段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运营阶段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发现未报审、未按方案施工或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第十九条)。
2. 险情处置:监测数据异常或出现险情时,建设(作业)方须立即停工,采取应急措施,优先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并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须根据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组织抢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创新点:
本办法作为《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的下位配套规定,在严格遵循其原则和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市轨道交通发展与管理实际,进行了以下细化和创新:
1. 管理职责分工更为精细:在《条例》确立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原则下,本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阶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阶段的主管职责,并厘清了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沿线区政府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责任,构建了更为清晰、完整的管理责任体系。
2. 管理流程实现全周期闭环:本办法系统规定了安全保护区从范围划定(第八、九条)、标志设置(第十条),到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的事前意见征求与方案审查(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事中动态监测与巡查监督(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再到事后完工报告与档案管理(第十七条),以及应急抢险(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全过程管理链条,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闭环,操作性强。
3. 引入并规范第三方安全评估、动态监测机制:第十二条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建设活动可能危及安全时,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规定了独立性要求(不得有隶属或利害关系)。这是对风险控制手段的重要补充,通过引入客观中立的技术评价和数据分析,提升了高风险项目安全管控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涉及规章、文件修改的异同点: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厦门市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具体管理程序和要求方面的细则空白,将《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管理制度。
因此,本办法与现行有效的《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是下位规定与上位法的关系,本办法是在《条例》授权和框架下,对安全保护区管理作出的具体化、程序化补充,二者不存在冲突。本办法的实施,将首次为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建设活动审批与监管提供一套系统、完整的操作规范。
六、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动工前,务必确认是否需制定并报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避免违规施工。
(二)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必要时应落实安全评估及动态监测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
(四)发生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必须立即停工并启动应急预案,履行报告义务。
(五)应急作业虽可事先告知后先行开展,但仍需及时补交书面材料,并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持沟通。
七、关键词诠释
(一)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的,围绕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含地下、地面及高架部分)的特定区域范围。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指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作业)活动前,由建设(作业)单位或个人制定的,阐述具体工程内容、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评估报告、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等技术文件。
(三)安全评估:指当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在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时,要求建设(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活动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独立、客观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议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应与所评估项目的各方无隶属或利害关系,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
(四)动态监测:指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作业)活动期间及结束后一定时期内,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周边环境的位移、变形、应力等指标进行持续、系统的观测和数据分析,以客观、公正评估施工影响和安全状态。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0592-222054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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