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现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文件精神,2025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试点引领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5〕232号),同年3月31日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25〕135号,以下简称“省发改委通知”),均明确我市为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试点地区,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设立街道或社区公共户口,为租房落户提供便利。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特定区域落户的条件和政策实施时序,实行岛内外适度差异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宽岛外落户条件,逐步放宽岛内落户限制。
三、工作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通知、方案,先后公开征求并吸收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达成共识,同时就《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送审稿),政策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户口迁移。
2.实施期限: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照省发改委通知和《厦门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按照“全面放宽岛外落户条件、逐步放宽岛内落户限制”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优化合法稳定就业和租赁住房落户条件,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努力实现人口发展与城市承载力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通知》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内容:
(一)优化落户条件。一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二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三是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二)明确落户规则。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三)其他规定。一是明确住房租赁备案和居住登记的概念;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六、注意事项
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市公安派出所和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统一受理新政落户申请。群众可到全市任一派出所实现“全城通办”。
七、关键词诠释
(一)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熙
联系方式:0592-226223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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