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以及我市《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建设厦门数据港的实施意见(2024—2027年)》有关要求,制定出台《厦门市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速建设厦门数据港,推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进展
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数据基础制度和政策文件精神,起草《厦门市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广泛调研各地市出台政策情况,通过线上调查问卷摸底企业政策需求,组织企业召开政策需求座谈会,多轮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意见,并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已充分吸纳。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参照执行。
五、主要内容
市《措施》分为构建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打造企业数据流通新范式、推动数据应用创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五个方面,从16个维度提出支持措施,各项措施核心条款如下:
(一)构建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1.强化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大力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和应用效果,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高质量数据集,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
3.培育多元数据经营主体。围绕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生态带动和产业引领能力强的数据企业,首次获评的省级标杆数据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培育产业创新企业。首次入选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的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晋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
5.打造数据要素创新创业载体。对获评省数据产业集聚区、省数据要素产业园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评国家级数据产业集聚区、数据要素产业园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750万元资金支持,已享受上级标准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三)打造企业数据流通新范式
6.提升企业数据治理能力。对首次通过DCMM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二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7.推进企业数据资产登记。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首次在符合规定的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通过数据交易机构挂牌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8.培育规范化数据交易市场。支持企业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对年度数据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数据供方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数据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发展专业化数据服务生态。在数据交易机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等提供合规认证、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专业服务的企业,年度专业服务累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实践。企业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数据出境评估、备案,实现数据合规出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推动数据应用创新
11.扩大数据资源供给。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数据,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合作,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互通共享。支持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个人数据开发利用。
12.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每年评选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3.推动企业数据价值释放。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数字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数据要素驱动的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对入选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14.激发数据应用创新活力。企业数据开发应用项目纳入国家数据主管部门评选的培育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在“数据要素×”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5.提高数据领域动态安全保障能力。对创新发展数据分类分级、隐私保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16.强化产业金融支持。建立数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融资利率固定为1.5%/年,融资利率与银行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数据企业新建研发设施项目、数据企业培育库中的重点数据企业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享受项目固定资产融资、企业研发投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3的企业可纳入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中不同融资政策条件的,贷款贴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措施第3点、第5点奖励标准与省级标准不一致的,按省级要求执行。同一项目、同一场景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奖补政策的,或市级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本措施由市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所涉及到的具体评选标准、支持方式、操作流程由市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关键名词解释
数据基础设施,是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角度出发,面向社会提供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安全服务的一类新型基础设施,是集成硬件、软件、模型算法、标准规范、机制设计等在内的有机整体。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包含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实践。其中,可信数据空间是重要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指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可信数据空间须具备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三类核心能力。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数据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 0592-7703769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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