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定。2022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规〔2022〕15号),对2021年底前我市存量被征地人员的政策进行衔接过渡,并明确“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三、工作进展
市人社局开展政策调研,前往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召开座谈会,多轮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意见,多次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已充分吸纳,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要求,履行专家论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7月28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以后土地被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障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需要符合4个基本条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收,征地获批时年满18周岁,本村(社区)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根据耕地是否由家庭承包的情况,进行分类规定:
1.耕地按家庭承包的,征地后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以下简称“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60%。
2.耕地未按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按征收耕地面积计算列入保障范围人数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限额内集体协商提出保障对象人选,重点是大龄和老龄人群。列入保障范围人数限额=征收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
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为0.24亩。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产生流程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摸排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人数。拟列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提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区农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障方式
1.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可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参加“企业保”的,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月最低缴费标准的60%,依申请发放给个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
参加“居民保”的,缴费补贴按每年4000元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养老保障金。征地获批时点已年满45周岁且最后领取“居民保”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中,累计缴费补贴不足60000元的人员,按月加发养老保障金。
养老保障金=(60000元-已享受缴费补贴总额)÷“居民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139。
(四)资金筹集和使用
社会保障费用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每人60000元筹集。缴费补贴和养老保障金从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
六、注意事项
《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已经批复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七、关键词诠释
“被征地人员”,是我市原有政策采用的表述,是指2021年12月底前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及其实施细则保障范围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本市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2022年以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一部分“被征地农民”。
“大龄和老龄人群”,包含两个人群,大龄人群是指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老龄人群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592-1233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2025.07.2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